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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畢業論文範文:關于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絕權研究

摘 要:轉型中國基層社會治理中頻頻出現的公民直接抵製公權力活動的現象值得關註,人權三種存在形態理論為公民拒絕權研究提供了獨特分析視角。作為人的一項應有權利,公民拒絕權源自近代憲法思潮中的抵抗權。

行政法律規範對公民拒絕權的明確認可,實現了其由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的飛躍,標志著行政相對人主體性的回歸。公民拒絕權由法定權利向實有權利的轉化,有賴于無效行政行為相關配套製度的建立,我國行政程式法的製定和行政訴訟類型化思潮的興起則為此提供了寶貴契機。

關鍵字:公民拒絕權;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

一、引言:

現象、問題與分析視角當下中國正處于艱難的社會轉型之中。一方面,社會轉型為經濟發展、民生改善、政治昌明乃至道德重建提供了寶貴契機;另一方面,社會轉型也誘發了諸多領域的社會矛盾,“上訪潮”在近年的涌現即是其間的縮影。在行政法領域,除了通過上訪表達對基層政府治理不滿或行政個案處理不公之外,行政相對人還通過各種不同形式表達對當地政府行政決策的不滿或行政處理決定的抵製。例如,一些地方的居民通過手持憲法、打出橫幅、懸掛國旗等方式抵製政府的強製拆遷,嘗試借此保衛自己的私產;一些城市的計程車司機通過集體罷運方式表達對當地政府有關政策和治理能力的不滿,嘗試借此實現自身的利益需求;一些城市的居民通過集體“散步”的方式表達對當地政府擬建重大項目的關切,嘗試借此消除對環境的負面影響;遊走在城市大街小巷的攤販則通過軟磨硬纏甚至更具直接殺傷力的“硬暴力”手段抵製城管的追逐驅趕。這些或平和或激烈、或個體或聯合、或為私益或為眾益的公開“抵製”行動,既是民眾權利意識覺醒的標志,也是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孱弱和行政執法正當性匱乏的征兆。在一個成熟而健康的法治社會中,行政糾紛的公正及時化解隻能冀望于國家正式救濟製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絕權研究——以人權三種存在形態理論為分析視角章 志 遠(蘇州大學 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江蘇 蘇州 215006)摘 要:轉型中國基層社會治理中頻頻出現的公民直接抵製公權力活動的現象值得關註,人權三種存在形態理論為公民拒絕權研究提供了獨特分析視角。作為人的一項應有權利,公民拒絕權源自近代憲法思潮中的抵抗權。

行政法律規範對公民拒絕權的明確認可,實現了其由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的飛躍,標志著行政相對人主體性的回歸。公民拒絕權由法定權利向實有權利的轉化,有賴于無效行政行為相關配套製度的建立,我國行政程式法的製定和行政訴訟類型化思潮的興起則為此提供了寶貴契機。

關鍵字:公民拒絕權;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4403(xx)03-0046-05度的運轉,民對官過度乃至失控的公開抵製最終可能導致兩敗俱傷、社會資源無端耗費的惡果。因此,對轉型中國社會治理過程中涌現出的公開抵製現象應當保持警惕。

然而,公開抵製乃至抵抗權早已是政治學和憲法學意義上耳熟能詳的專有辭彙,甚至已經走入一些國家成文憲法的視野。即便在作為部門法的行政法領域,公民拒絕權在二十年前就曾得到我國法律的初步認可。①就學術研究而言,近十年來,國內行政法學者相繼以“公民拒絕權”、“程式抵抗權”、“防衛權”等為題展開過初步研究。從一般意義上說,公民對國家公權力活動的不服從或拒絕實際上表達了這樣一種觀念,即“國家必須容忍個人恰當表示的抗告,而個人也必須容忍多數合法與合程式的裁決”。[1]引言19 但是,法律上的認可和理論研究的開展並未實現公民拒絕權有效行使的良好狀態,這一“灰色”權利至今在行政法上依舊處于邊緣化的尷尬境地。同樣耐人尋味的是,在我國公民抵製舉動較為頻繁的城市管理領域,在城管追逐與攤販抵抗的遊戲中,即便對于殺戮這種最為極端的抵抗行為,不少社會成員也給予了同情的理解。②于是,問題的核心——究竟應該如何準確理解公民拒絕權再次展現在世人面前。本文認為,公民拒絕權理論研究 及製度運行的突圍必須回歸人權研究的基本立場。在人權法學上,居于正統地位的人權三種存在形態理論恰為公民拒絕權的研究提供了獨特視角。根據這一理論,從實現和存在形態角度區分,可以把人權分為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從原初意義上講,人權就是一個人的“應有權利”,“法定權利”不過是人們運用法律這一工具使人的“應有權利”法律化、製度化,使其實現能夠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法定權利與應有權利相比,雖然是一種更為具體、明確、肯定的規範化權利,但由于法律的確認與規範受到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因而在法定權利之外仍然存在應有權利。否認應有權利的存在,法定權利就會成為“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末”。“實有權利”指的是人們實際能夠享有的權利,它與法定權利之間往往存在很大距離,並不因法律對應有權利的確認而自動實現。一個國家人權狀況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法定權利是否能夠得到全面而切實的實現。因此,“從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再從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這是人權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現的基本形式。”[2]人權三種形態理論從動態角度揭示了人權的實現過程,克服了以往孤立理解人權形態的局限,對全面、正確理解公民拒絕權具有極為重要的理論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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