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歷史故事

歷史上杜甫到底納過小妾嗎?

我當然不希望杜甫納過小妾。因為,即使是在封建時代,納妾也不是什麽光榮的事情。作為多年來一直愛讀、愛說杜甫及其詩歌的書生,我也希望杜甫是一個人品道德上沒有瑕疵的完人。但是,當我聽到有人義憤填膺地表示,要痛扁欲于學術會議上發表杜甫晚年納過小妾的觀點的同行時,我還是感到了驚詫。我驚詫于這義憤的粗暴魯莽。至少應該先聽聽人家是怎麽說的,有哪些論據嘛。聽完之後,再做判斷,再動手不遲。當然,學術探討,言者無罪,以君子動口不動手為宜。

很遺憾,我終于沒能看到傳說中的杜甫晚年納過小妾的論文,不知道論者究竟提出了哪些論據。受其啓發,我翻檢了一遍杜甫詩集,看到三首有“婢”“女奴”詞語的詩句:《水閣朝霽,奉簡嚴雲安》:“呼婢取酒壺,續兒誦文選。”《秋行官張望督促東渚耗稻向畢清晨遣女奴阿稽豎子阿段往問》:“清朝遣婢僕,寄語逾崇岡。”《避地》:“詩書遂牆壁,奴僕且旌旄。”前兩首,一般編年詩集都編在夔州期間,《避地》是逸詩,真假有待甄別,系年不詳。這裏姑且假設,這首詩是杜甫所作,而且也作于夔州期間。

如果說,這些詩中的“婢”“女奴”就是小妾的話,勢必令人感到困惑:夔州時期,杜甫已經是五十四五歲的人,進入了他生命的暮年階段,而且患有嚴重的風痹、消渴症(糖尿病)等多種疾病。在此之前,從未有過納妾跡象的杜甫,怎會有如此巨變,以至于晚節不保呢?

事實上,杜甫作詩,如果是妾,他會直接用“妾”這個字,不會用“婢”“女奴”等詞語。例如,《得舍弟訊息》:“汝書猶在壁,汝妾已辭房。”

我認為,比較合理的解釋應該是:杜甫在夔州,因為時任嘉州刺史的老朋友岑參和時任雲安知府的嚴氏等人的關照,夔州都督柏茂琳讓杜甫管理上百頃公田,杜甫自己又購置了數十畝住宅附地,因此需要不少勞動力。杜甫詩中,就出現了阿段、信行、阿稽等多位土著奴僕的名字。這些奴僕,都是柏茂琳撥給他的臨時勞動力,而不是杜甫自家的奴僕。詩中的“婢”,“女奴”,可能就是女奴阿稽,是杜甫家的臨時保姆,並非賣身婢僕。杜甫對這些奴僕,充滿同情,多首詩歌中描寫了他們入深山修理水道、砍伐木材等艱苦、危險的勞動情形。有時候,杜甫也讓自己的兒子宗文,跟這些奴僕一樣幹粗活。可見,杜甫對待奴婢的情懷,一如陶明明的“彼亦人子也”,是平等尊重的。

其實,即使杜甫真的納過妾,也不見得就是多大的罪惡。我認為,評價納妾這種個人行為,要考慮如下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當時律法風俗是否許可;二是,對待姬妾是否合乎人道人性;三是,是否損害到他人的尊嚴利益。如果,這三方面都是沒有問題的,就不能算是罪惡。比如說,蘇東坡之于王朝雲,歸有光之于寒花,都能以禮相待,一往情深。對于他們,我們不但不能加以譴責,還應該予以肯定和贊揚。而像朱自清父親那樣,生于有識之士大力提倡生活新風尚的年代,還在為一己的歡愉納妾,氣死生母,支盡兒子薪資,就應該予以譴責。至于今天的一些政府官員,違反黨紀國法,瞞著家人,盜竊納稅人的錢,大量納妾(今曰包二奶、養情婦),就更是罪大惡極,理當嚴懲不貸。

根據杜甫詩中的描寫,當時由于戰亂頻仍,民生凋敝,夔州地區大量女性成年之後,無法結婚,隻能辛苦勞作,養活自己,孤獨以終老。“夔州處女發半華,四十五十無夫家。更遭喪亂嫁不售,一生抱恨堪咨嗟”(《負薪行》)。這種情況下,倘若杜甫能在處理好家庭關系的前提下,根據自身財富能力,納一兩個妾,就不惟無罪,反而有功。因為,他為解決社會問題,盡了自己的一份力量。至少,這種做法可以減輕或免去一兩個婦女及其家庭的飢寒苦況。

2012-9-29(丁啓陣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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