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歷史故事

古代“城管”如何執法?

說到城管,首先得說一下“城市”。從現代考古發現來看,中國至少在夏商周的“三代”時期就有城市了,如在江淮之間的凌家灘、環太湖流域的良渚、黃河中遊的陶寺遺址,都已發掘出了四五千前的城址,《呂氏春秋·君守》中所謂“夏鯀作城”,並非想象。

但和現代功能較為接近的城市,到春秋戰國時期才出現,如齊國的首都臨淄,據《戰國策·齊策》記載,當時有7萬戶,僅以現代一戶3口的最低標準來算,總人口也達到了21萬。到後來這樣的“大城市”就更多了,如漢長安城(今西安),比同時代歐洲最大發達城市羅馬面積大三倍以上,有8萬多戶。

唐代,1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個,其繁榮程度都是空前的,其中長安、洛陽兩京最為繁華。長安設有東西二市,《長安志》卷八“西市”條原註稱,“貨財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奇珍,皆所積集。”東市也一樣繁榮,會昌三年(公元843年)六月二十七日東市失火,一下子燒掉了4000多家門市,而這僅是市場的一部分。

城市大了,人口多了,治安、衛生、交通等一系列問題也就多了。在這種情況下,古代城管應運而生,如《庄子》一書中提到,戰國時代有“監市”,這監市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城管的雛形。

但是,古代城管與現代城管的概念和職能並不太一致,古代城管的職權範圍相對較廣。從史料上看,古代城管除負責環衛、拆違章建築、禁止佔道經營外,還得“防火緝盜”,如現代消防隊員、聯防隊員一樣要負責救火、抓小賊;有的還有管理市場物價、維持公平交易和社會治安的義務,兼有現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職能,是真正的“綜合執法”,權力也比現代城管大。

(編輯註:本文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