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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使第二十四

題記:本篇講述君主權力和行使權力的方法,即君臣相互間的利益沖突導致相互製約,是君主行使權力時應加以利用的主要方面。

原文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夫賞高罰下,而上無必知其道也,與無道同也。

凡知道者,勢、數也。故先王不恃其強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今,夫飛蓬遇瓢風而行千裏,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故托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撽,則上別飛鳥,下察秋豪。故目之見也,托日之勢也。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也。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奸得。”君以為不然。夫吏專製決事于千裏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故治國之製,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于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異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于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知,治之數也。 

譯文
國君役使和限製臣下的東西是賞賜和刑罰。賞賜依據功勞,刑罰根據罪行。所以論定功勞,調查罪行不能不審慎。賞功罰罪,但國君不確知其中的道理,那同沒有法度是一樣的。凡是懂得法度的都懂依仗權勢統治的方法。所以古代帝王不仗恃他的強悍而是仗恃他的權力;不仗恃他的忠信而是他的統治方法。如今飛蓬遇旋風而行程千裏,是憑借風勢啊;測量深潭的人能夠知道八千尺的深度是運用了懸繩測量法。所以憑借外部力量即使道路遙遠也一定能到達。掌握了測量方法即使非常深也一定能測出來。就像離婁在黑夜中連高大的山也看不見,而清晨的陽光明亮,他能夠辨別天上的飛鳥,地上秋天的毫毛。所以眼睛能看見東西是靠太陽的光明。善于掌握權勢的君主不需多設官吏而有廉潔的效果,運用合適的方法處理事物。現在治國的人,依靠官多吏眾,官吏下又設輔佐和監察人員。設立輔佐和監察人員是為了禁止官員們謀私利。但輔佐和監察人員也想謀私利,那麽怎麽去禁止呢?因此依靠輔佐和監察人員治理國家的是暫時的。通曉治國方法的國君不會這樣。分開他們的權勢,使謀私之道有障礙,所以他的勢力難以隱瞞私利之時,即使像盜跖那樣凶惡也不敢做壞事。所以古代帝王重視權力的運用。

有人說:“君主持虛心、穩重的態度對待一切就能使事物得到相應的查驗,經過查驗就能發現奸邪。”我認為不是這樣。官吏在遠離國君千裏之外的地方決斷政務,十二月按時將決斷的事登在簿書上。一年一計,而君主聽一次,即使有所懷疑也不能斷定,因為物證不足。但是東西出現在眼皮底下眼睛就不能看不到,聲音在耳邊響起就不能聽不見。所以東西在眼前就能辯別;言論響起就能論定。所以治理清明的國家的法製,人民不能隱藏他們的罪惡,就像眼睛不能使見到的一切逃出心的審視一般。政治昏亂的國家不是這樣,隻憑官吏眾多。官吏雖眾,利益一致。利益一致不可能互相監督。而且利害不同,才是古代君主用以互相保證的。所以好的政治,夫妻、朋友都不能互相包庇罪惡,這不是不顧念親情,而是人民不容他們隱瞞。君主與官吏,事務相關而利益不同。讓馬夫和馬夫互相監督就不行,因為他們事務相關而利益一致。假如馬會說話,馬夫的罪惡就無未能隱藏了,因為馬和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利益一致,罪惡相同的人,父親不能追究兒子,君主不能追究臣下。官吏與官吏就是利益相同而罪惡也相同。隻有事務相關而利益不同的人們,才是帝王建立互相保證的根據。人民蒙蔽君主而無妨礙,這個製度,賢者不能增加,不賢的人不能減少。所以,治國可以不要賢人,不要智者,是由于運用了正確的統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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