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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第二十六

題記:本篇論述了“為法置官吏”的製度和意義,以及法官法吏的職責。法令明,名分定,人民自治,亦天下大治。

原文
公問于公孫鞅曰:“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

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則奏天子。天子則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有敢 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發禁室印,及入禁室視禁法令,及禁 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學問並所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民愚則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飢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而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為法于上,下民議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皆折而奸之而況眾人乎?此令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也道也。今先聖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于險危。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譯文
秦孝公問公孫鞅說:“今天製定的法令,明天清晨就想讓全國的官吏和百姓都明確了解並奉行,一致而沒有奸私,應怎麽辦?”

公孫鞅說:製定法令,設定樸實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體內容的人作官吏,把他作為主管法令的官吏。推薦給天子,天子應允,就命令他們主管法令。都詔令受命上任。各自主管各地的法令,百姓膽敢忘記遵守他主管的法令的名目,就用他所忘記的法令的名目懲罰他。主管法令的官吏,若有變更或死去,立刻就命人學習閱讀理解法令的內容,為他指出準則,讓他幾日內便通曉法令內容,不能合乎法令準則的就用法令懲罰他。若有膽敢刊定法令而增減一個字以上的,就是死罪而不會得到赦免。眾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詢問法令的具體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須根據他們的問題明確答復他們。而且要製一個長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寫明年、月、日、時間、所問法令的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訴,等到他們犯了罪,正是他們所詢問的那一條,那就按他們所詢問的那條罪狀來懲罰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詢問時,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給詢問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則小心將右片裝入木匣,藏在一個屋子中,用法令長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後當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辦事。

法令復製一份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給法令建一個禁室,有鎖鑰,用封條把它封起來,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有擅自啓開禁室的印封,和進入禁室偷看禁室的法令以及刪改禁室法令一個字以上的,都是不可赦免的死罪。每年一次,將禁室所藏法令頒發給主管法令的官吏。

天子設定三個法官,宮殿中設定一個,御史設定一個,丞相設定一個。諸侯和郡縣也為他們各設定一個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諸侯郡縣一旦接受禁室的法令,就如同學習詢問法令的內容。官吏和百姓想知曉法令的,都詢問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沒有不知曉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對待百姓,百姓了不敢犯法來觸犯法官。對待百姓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詢問,法官就將法令所規定的罪名告訴他們,百姓就將法官的話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這樣,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對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像這樣,國內官吏和百姓即使有賢良、善辯和狡猾的人,也不可說一句違法的話,即使有千金之一富,也不能使用一銖違法的錢。于是巧詐賢能的人都改變去作好事,都努力自治,服從國家的法令。人民敦厚就統治,這是由于法令明白易懂而一定要遵從。

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國的根本,是用來防備人民的。為治國而拋棄法令,好比希望不挨餓而拋棄糧食,希望不受凍而拋棄衣服,希望到東方而向西走一樣,其相去甚遠是很明顯的。一隻兔子跑了,一百個人亂哄哄蜂擁而上,要逮住他,並不是因為捉到兔子後每個人都能分到兔子的百分之一,而是因為兔子的所有權沒有確定。而市場上有好多兔子在賣,盜賊都不敢去偷,這是因為市場上兔子的所有權是明確的。所以,當事物的名分沒有確定以前,堯、舜、禹、湯也像奔馬似地追逐,而名分確定後,貪婪的盜賊也不敢奪取。如法令不明確,其條目不確定,天下百姓都會評議,其評議因人而異沒有定說。人君在上製定法令,百姓在下議論紛紛,這是法令不定,以下代上,這就是所說的名分不定。名分不定堯、舜尚且都會違法,何況普通百姓。這樣就使奸惡大興,人君失掉權威,這是國家滅亡的根本。好比古代聖人著書,流傳于後世,必須由教師教授,才能知道其具體內容,如不同教師傳授,人人都以自己的想法來評議,到死時也不能知道書文字的它的具體意義。所以,聖人一定給法令設定法官。設定法官做天下人的老師,就是為了定名分。名分確定了,奸詐之人可以變得正直誠實,人民都謹慎忠誠,而且都能自治。所以確定名分是勢所必治的辦法,不確定名分是勢所必亂的辦法。勢所必治就不會亂;勢所必亂就不會治。勢所必亂再加治理,就會更亂;勢所必治再加治理,才會更治。聖王在勢所必治的情況下來治國,不是在勢所必亂的情況下來治國。

微妙深奧的言論上等才智的人也不易理解,不需要法令作準則而行為都是正確的,在千萬人中隻有一個。聖人是針對千萬人來治理天下,所以隻有智者才理解的東西不能用來作為法令,因為百姓不是人人都是智者。隻有賢能的人能理解的東西,不能用來作法令,因為百姓不是人人都賢能。所以聖人製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為百姓設定法官,設定法吏,作為百姓的老師,使萬民不致陷入危險的境地。所以聖人掌握政權,天下沒有受刑被殺的人,並不是他不用刑,不殺人,而是聖人推行的法令更明白易懂,又給人民法官、法吏,作他們的老師,教他們懂得法令。從而萬民都知道應躲避什麽、親近什麽。怎樣躲開禍患,接近幸福,而且都能自治。明君在人民自治的基礎上來從事國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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