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文典籍 三十六計

借屍還魂(第十四計)

迷信人認為人死後靈魂可附著于別人的屍體而復活。後用以比喻已經消滅或沒落的事物,又假托別的名義或以另一種形式重新出現。

【原典】
有用者,不可借①;不能用者,求借②。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③。

【注解】
①有用者,不可借;意為世間許多看上去很有用處的東西,往往不容易去駕馭而為已用。

②不能用者,求借:此句意與①句相對言之。即有些看上去無什用途的東西,往往有時我還可以借助它而為己發揮作用。猶如我欲“還魂”還必得借助看似無用的“屍體”的道理。此言兵法,是說兵家要善于抓住一切機會,甚至是看去無什用處的東西,努力爭取主動,壯大自己,即時利用而轉不利為有利,乃至轉敗為勝。

③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語出《易經.蒙》卦。蒙,卦名。本紛是異卦相疊(下坎上艮)。本卦上卦為艮為山,下卦為坎為水為險。山下有險,草木叢生,故說“蒙”。這是蒙卦卦象。這裏“童蒙”是指幼稚無知、求師教誨的兒童。此句意為不是我求助于愚昧之人,而是愚昧之人有求于我了。

【按語】
換代之際,紛立亡國之後者,固借屍還境之意也。凡—切寄兵權于人,而代其攻寧者,皆此用也。

【故事】
立張楚陳勝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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