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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虛篇

【題解】

傳書上認為,惡人有過錯,一定要遭到天地鬼神降災禍的懲罰,王充則認為它是“虛而無驗”的欺人之談,所以把篇名稱為“禍虛”。

子夏眼睛瞎了,傳書上說是“天罰有過”之人。王充運用邏輯推理逐一加以駁斥,認為子夏眼瞎是因為死了兒子,傷心過度,“哭泣無數,數哭中風,失目明矣”,並非“天罰”。他又從反面推論道,為什麽那些謀財害命,魚肉百姓,發荒年財的惡人,不但未受天罰,反而“皆得陽達,富厚安樂”?為什麽社會上胡作非為的沒有遭受災禍,而遵循道義的卻得不到福祿呢?因而王充得出結論,所謂“天罰有過“的傳說都是“虛而無驗”的無稽之談。至于為什麽會這樣,王充的解釋是,“窮達禍福”是由天命與時運決定的,“遭遇適然,命時當也。”

【原文】

21·1世謂受福祐者,既以為行善所致;又謂被禍害者(1),為惡所得。

以為有沉惡伏過,天地罰之,鬼神報之。天地所罰,小大猶發;鬼神所報,遠近猶至。

【注解】

(1)被:蒙受,遭受。

【譯文】

社會上認為受上天賜福保祐,完全因為是做好事招致的;又認為遭受禍害,是作惡得來的。以為有掩藏罪惡隱瞞過錯的,天地會懲罰他,鬼神會報應他。而且凡是天地要懲罰的,不管罪惡大小還是要被發現;凡是鬼神要報應的,不管遠近仍然可以達到。

【原文】

21·2傳曰:“子夏喪其明,曾子吊之(1),哭。子夏曰:‘天乎,予之無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無罪也?吾與汝事夫子于洙、泗之間(2),退而老于西河之上(3),使西河之民疑汝于夫子(4),爾罪一也。喪爾親,使民未有異聞,爾罪二也。喪爾子,喪爾明,爾罪三也。而曰(5),汝何無罪歟?’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過矣,吾過矣·吾離群而索居(6),亦以久矣(7)!’”夫子夏喪其明,曾子責以罪(8),子夏投杖拜曾子之言(9),蓋以天實罰過,故目失其明,已實有之,故拜受其過。始聞暫見(10),皆以為然。熟考論之(11),虛妄言也。

【注解】

(1)吊:慰問。

(2)洙:即洙水,古水名。據《水經註》,源出今山東省新泰縣東北,流經曲阜縣城東北,最後註入泗水。故道久湮,現今府河和濟寧、魯橋間的運河大致即其故道。泗:即泗水,古水名。源出今山東省泗水縣東蒙山南麓,西經泗水、曲阜、兗州等縣,最後註入淮河。洙、泗之間:相傳孔子進學的地方,在今山東省曲阜縣城北。

(3)西河:古地區名。在今河南省安陽市,戰國時黃河流經安陽之東,西河意即河西。

(4)疑(n!你):通“擬”,比擬。曾參認為子夏在西河自比孔子炫耀自己,是一種罪惡。

(5)而:通“爾”,你

(6)離群:這裏指是離開了孔子師徒。索:孤獨。

(7)以:通“已”。以上事參見《禮記·檀弓上》。

(8)《太平御覽》卷七三九引《論衡》文,“以”後有“有”字,可從。

(9)拜:拜受,恭敬地接受。

(10)暫:突然,忽然。

(11)熟:仔細,周詳。考:考察,分析。

【譯文】

傳書上說:“子夏失掉了兒子又眼睛失明,曾子去安慰他,于是大哭起來。子夏呼喊道:“天哪,我沒有罪!”曾子生氣地說:‘商,你沒有什麽罪?我與你在洙水與泗水之間侍奉孔夫子,隱退,養老在西河上,你讓西河的百姓拿孔夫子來比你,這是你的罪之一。你死了雙親,沒有讓百姓聽到你有特殊的悲哀,這是你的罪之二。你死了兒子,又哭瞎了眼睛,這是你的罪之三。你說,你怎麽沒有罪呢?’子夏立即去掉拐杖趕快下拜,說:‘我有過錯,我有過錯!我離開大家獨居,已經太久了!’”子夏喪失了視力,曾子以有罪責備他,子夏便丟掉拐杖下拜,恭敬地接受曾子的指責,大概以為上天確實在懲罰有過的人,所以自己眼睛失明,而且自己確實有曾子指出的那些過錯,因此下拜恭敬地接受對他過錯的指責。剛一聽,猛一看,都以為是這樣。但仔細分析評論它,是虛假的說法。

【原文】

21·3夫失明猶失聽也。失明則盲,失聽則聾。病聾不謂之有過,失明謂之有罪,惑也。蓋耳目之病,猶心腹之有病也。耳目失明聽,謂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謂有過乎?伯牛有疾,孔子自牖執其手,曰:“亡之命矣夫(1)!斯人也而有斯疾也(2)!”原孔子言,謂伯牛不幸,故傷之也。如伯牛以過致病,天報以惡與子夏同(3),孔子宜陳其過,若曾子謂子夏之狀。今乃言命,命非過也。且天之罰人(4),猶人君罪下也。所罰服罪,人君赦之。子夏服過,拜以自悔,天德至明,宜愈其盲。如非天罪(5),子夏失明,亦無三罪。且喪明之病,孰與被厲之病(6)?喪明有三罪,被厲有十過乎?顏淵早夭,子路菹醢(7)。早死、菹醢,極禍也(8)。以喪明言之,顏淵、子路有百罪也。由此言之,曾子之言誤矣。

【注解】

(1)亡(w*無):通“無”。

(2)以上事參見《論語·雍也》。

(3)惡:疾病。

(4)遞修本“天”之前有“夫”字,可從。

(5)罪:疑“罰”形近而誤。上言“天之罰人”,可證。

(6)孰與:哪個比得上。被:覆蓋。厲(l4i賴):通“癩”,本作“癘”病名。*即麻風病。

(7)菹醢(&h3i租海):剁成肉醬。事參見《左傳·哀公十五年》和《史記·衛康叔世家》。

(8)本書《刺孟篇》言:“顏淵早夭,子夏失明,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極戳。”故疑“極”前奪“天下”二字。

【譯文】

喪失視力就像喪失聽力一樣。喪失視力就眼瞎,喪失聽力就耳聾。生病耳聾不能說是有過失,喪失視力卻說有罪,真使人迷惑。耳朵眼睛生病,就像心腹有病一樣。耳朵眼睛喪失視力聽力,認為是有罪,那麽心腹有病,不就可以認為是有過錯了嗎?伯牛有病,孔子從窗外握著他的手,說:“沒命啦!這樣的人卻會得這個病!”推究孔子的話,是說伯牛不幸運,因而為他悲傷。如果伯牛因為過錯而招致生病,天以疾病報應就應該跟子夏一樣,孔子應該陳述他的過錯,像曾子說子夏的罪狀一樣。如今孔子卻說是命,命並非是過錯。天懲罰人,就像君主懲處臣下一樣。被懲罰的人服了罪,君主就該赦免他。子夏已經心服其過錯,下拜而表示自願悔過,天的聖德已表明,就應該使他的瞎眼痊愈。如果不是天的懲罰,子夏眼瞎,也就不是三條罪過造成的。況且失明的病哪裏比得上身上長癩呢?失明有三條罪,那長癩不有十條過錯了嗎?顏淵早死,子路被剁成肉醬。早死、剁成肉醬,是天下最大災禍。用子夏失明是天懲罰的說法來推論,那麽顏淵、子路就有一百條罪狀。由此說來,曾子的說法是錯誤的。

【原文】

21·4然子夏之喪明,喪其子也。子者,人情所通(1);親者,人所力報也(2)。喪親,民無聞;喪子,失其明,此恩損于親(3),而愛增于子也。增則哭泣無數(4),數哭中風,目失明矣。曾子因俗之議,以著子夏三罪。子夏亦緣俗議,因以失明(5),故拜受其過。曾子、子夏未離于俗,故孔子門敘行未在上第也(6)。

【注解】

(1)通:共同的。

(2)所力:疑“力所”之誤倒。“人力所報”與上文“人情所通”相對,可證。(3)損:減少。

(4)數:數量。無數:這裏是無止境的意思。

(5)以:通“已”。

(6)門:疑是衍文。本書《定賢篇》有“子貢之辯勝顏淵,孔子序置于下”,可證。敘:排定次序。行(h2ng杭):排行。第:等第。根據《論語·先進》記載,孔子把得意弟子分別排在“德行”、“言語”、“政事”、“文學”四類中。子夏被排在“文學”類的最後一名,而曾參卻四類都列不上。

【譯文】

子夏失明,是由于喪子。對子女疼愛,是人共同的感情;對父母恩情,是人應竭力報答的。死了父母,周圍的民眾不知道;死了兒子,卻哭瞎了眼睛,這是對父母的恩情不夠,而對兒子的疼愛過分。過分地愛就哭泣得沒完沒了,久哭就會中風,于是眼睛瞎了。曾子按照百姓的議論,因此指出子夏三條罪狀。子夏也根據百姓的議論,由于眼睛已經失明,所以下拜承認自己的過錯。曾子、子夏還沒有脫離世俗,所以孔子排次序沒有把他們列在上等。

【原文】

21·5秦襄王賜白起劍(1),白起伏劍將自刎(2),曰:“我有何罪于天乎?”良久,曰:“我固當死。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我詐而盡坑之,是足以死。”遂自殺(3)。白起知己前罪,服更後罰也(4),夫白起知己所以罪,不知趙卒所以坑。如天審罰有過之人,趙降卒何辜于天?如用兵妄傷殺,則四十萬眾必有不亡(5)。不亡之人,何故以其善行無罪而竟坑之?卒不得以善蒙天之祐,白起何故獨以其罪伏天之誅(6)?由此言之,白起之言過矣。

【注解】

(1)秦襄王:《史記·秦本紀》作“秦昭襄王”,可從。

(2)伏劍:把劍放在脖子上。刎(w7n穩):用刀割脖子。

(3)以上事參見《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4)更:“更”、“受”,古通。服更:接受。

(5)不亡:不死。這裏是不該死的人的意思。

(6)伏:受到。

【譯文】

秦昭襄王賜給白起一把劍,白起把它放在脖子上將要自殺,喊道:“我對天有什麽罪?”過了好一會兒,說:“我本來該死。長平戰役,趙國士兵投降的有好幾十萬人,我欺騙而且全部坑殺了他們,這足以要我死,”于是自殺了。白起知道自己以前的罪過,因此接受了後來的懲罰。白起知道自己罪過的原因,卻不知道趙國士兵被坑殺的原因。如果天確實懲罰有罪過的人,那麽,趙國投降的士兵對天有什麽罪呢?如果任軍隊亂砍亂殺,那四十萬人中一定有不該死的人,不該死的人,為什麽以他們的善行無罪而竟然被坑殺了呢?投降的士兵不能以善行蒙受上天的保祐,白起為什麽偏偏因為他的罪過而受到天的懲罰呢?由此說來,白起的話錯了。

【原文】

21·6秦二世使使者詔殺蒙恬(1),蒙恬喟然嘆曰(2):“我何過于天,無罪而死?”良久,徐曰:“恬罪故當死矣。夫起臨洮屬之遼東(3),城徑萬裏(4),此其中不能毋絕地脈(5)。此乃恬之罪也。”即吞葯自殺(6)。太史公非之曰:“夫秦初滅諸侯,天下心未定,夷傷未瘳(7),而恬為名將,不以此時強諫,救百姓之急,養老矜孤,修眾庶之和,阿意興功(8),此其子弟過誅(9),不亦宜乎!何與乃罪地脈也(10)?”

【注解】

(1)詔:皇帝下命令。蒙恬(ti2n田)(?~公元前210年):秦國名將。秦統一六國後,率兵三十萬擊退匈奴貴族,收河南地(今內蒙古河套一帶),修築長城。守衛數年,匈奴不敢進犯。後為秦二世所迫,自殺。

(2)喟(ku@潰)然:大聲嘆息的樣子。

(3)臨洮(t2o桃):古縣名。秦置,治所在今甘肅省岷縣。因臨洮水而得名。屬(h(主):至。

遼東:郡名。戰國燕置郡。治所在襄午(今遼陽市),轄境相當于遼寧省大凌河以東。

(4)城:指長城。徑:經過。

(5)地脈:古代有人認為地也有脈,如果斷絕地脈,是對地犯了罪。

(6)以上事參見《史記·蒙恬列傳》。

(7)夷:通“痍”。痍傷:創傷。瘳(ch#u抽):病好了。

(8)《史記·蒙恬列傳》“阿”字前有“而”字,可從。阿:迎合。興功:指興武功,修長城。

(9)此句《史記·蒙恬列傳》作“此其兄弟遇誅”,可從。

(10)引文參見《史記·蒙恬列傳》。

【譯文】

秦二世派使者持詔令去殺蒙恬,蒙恬大聲地嘆息道:“我對上天犯了什麽罪過,卻要無罪而死呢?”過了好一會,又慢慢地說:“我的罪本來該死。起自臨洮,直到遼東,築長城,挖溝渠,經過一萬裏,這中間不可能不斷絕地脈。這就是我的罪過。”便立刻服葯自殺。太史公責怪他說:“秦國剛滅掉諸侯,天下人心還沒有安定,創傷尚未治好,而蒙恬作為名將,不在這個時候極力規勸皇上,拯救百姓的急需,恤養老人,憐憫孤兒,使百姓能和平地生活,卻去迎合皇上心意興武功,築長城,這樣說來,他們兄弟遭受誅殺,不也應該嗎!為什麽卻要怪罪“地脈”呢?

【原文】

21·7夫蒙恬之言既非,而太史公非之亦未是。何則?蒙恬絕脈(1),罪至當死。地養萬物,何過于人,而蒙恬絕其脈(2)?知己有絕地脈之罪(3),不知地脈所以絕之過。自非如此,與不自非何以異?太史公為非恬之為名將(4),不能以強諫,故致此禍。夫當諫不諫,故致受死亡之戳。身仕李陵(5),坐下蠶室(6)。如太史公之言,所任非其人,故殘身之戮(7),天命而至也。非蒙恬以不強諫,故致此禍,則己下蠶室,有非者矣。己無非,則其非蒙恬非也。

【注解】

(1)上下文皆言地脈,故疑“絕”後脫一“地”字。

(2)蒙恬:根據文意,疑為衍文。

(3)句無主語,疑“知”前奪“蒙恬”二字。

(4)前一個“為”字,疑“惟”字聲誤。

(5)任:擔保。李陵(?~公元74年):字少卿。西漢隴西成紀(今甘肅省秦安縣)人。西漢名將李廣之孫。善騎馬射箭。漢武帝時,為騎都尉,率兵出擊匈奴,戰敗投降。後病死在匈奴。

(6)坐:定罪,判刑。下:到,進。蠶室:古代受宮刑的牢獄。

(7)殘身:這裏指受宮刑被割去生殖器。

【譯文】

蒙恬的話完全不對,而太史公的責怪也不正確。為什麽呢?蒙恬絕斷地脈,罪過大到該死。可是土地滋養萬物,對人有什麽過錯,而要絕斷它的脈呢?蒙恬知道自己有絕斷地脈的罪,卻不知道絕斷地脈為什麽有罪。像這樣責備自己,跟不責備自己有什麽兩樣?太史公是責怪蒙恬作為名將,不能對皇上極力規勸,所以招致這殺身的災禍。真是該規勸的不規勸因此導致遭受死刑的恥辱。然而太史公自己由于擔保李陵而被判刑關進蠶室。如果根據太史公責怪蒙恬的說法,那麽他自己就擔保了不該擔保的人,所以遭受宮刑的恥辱,是天命落在自己頭上。責怪蒙恬因為不極力規勸皇上,所以招致這災禍,那麽自己被關進蠶室,也有不對的地方了。如果認為自己沒有錯,那麽責怪蒙恬就錯了。

【原文】

21·8作伯夷之傳(1),則善惡之行雲(2):“七十子之徒(3),仲尼獨薦顏淵好學。然回也屢空,糟糠不厭(4),卒夭死。天之報施善人如何哉!盜跖日殺不辜,肝人之肉(5),暴戾恣睢(6),聚黨數千,橫行天下,竟以壽終。是獨遵何哉(7)?”若此言之,顏回不當早夭,盜跖不當全活也(8)。不怪顏淵不當夭(9),而獨謂蒙恬當死,過矣。

【注解】

(1)伯夷之傳:即《史記·伯夷列傳》。

(2)則:章錄楊校宋本作“列”,可從。

(3)七十子:指孔仲尼的七十二門徒。

(4)厭:飽。

(5)肝:炙,烤。

(6)戾(l@吏):凶暴。恣(@字):放縱,無拘束。

(7)獨:反問語助詞。《史記·伯夷列傳》“何”後有“德”字,可從。

(8)全活:活滿全部歲數。這裏是長壽的意思。

(9)根據文意,疑前一個“不”字是衍文。

【譯文】

太史公作《史記·伯夷列傳》,排列善惡的秩序說:“七十二門徒,孔仲尼隻推舉顏淵好學。然而顏淵卻屢屢貧窮,連糟糠也吃不飽,終于早死。可見,上天報應善人是什麽樣子!盜跖天天亂殺無辜的人,烤人肉吃,凶暴、任意胡為,聚集朋黨數千人,橫行天下,竟然能長壽。這上天又遵循的是什麽道德呢?”像這樣說來,顏淵不該早死,盜跖不當長壽。埋怨顏淵不該早死,卻又偏偏認為蒙恬該死,這是錯誤的。

【原文】

21·9漢將李廣與望氣王朔燕語曰(1):“自漢擊匈奴,而廣未常不在其中(2),而諸校尉以下(3),才能不及中(4),然以胡軍攻取侯者數十人(5)。而廣不為侯後人(6),然終無尺土之功以得見封邑者(7),何也?豈吾相不當侯?且固命也?”朔曰:“將軍自念,豈常有恨者乎(8)?”廣曰:“吾為隴西太守(9),羌常反(10),吾誘而降之八百餘人,吾詐而同日殺之。至今恨之,獨此矣。”朔曰:“禍莫大于殺已降,此乃將軍所以不得侯者也(11)。”李廣然之,聞者信之。

【注解】

(1)李廣(?~公元前119年):西漢名將。隴西成紀(今甘肅省秦安縣)人。善于騎馬打仗。漢文帝時,參加反匈奴戰爭,為郎、武騎常侍。景帝、武帝時,任隴西、北地等郡太守。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為衛尉。後任右北平太守,匈奴數年不敢攻擾,稱之為“飛將軍“。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隨大將軍衛青攻匈奴,以失道被責,自殺。前後與匈奴作戰大小七十餘次,以勇敢善戰著稱。望氣:參見9·15註(16)。王朔:術士。善望雲氣。燕語:閒談。

(2)常:通“嘗”。

(3)校尉:這裏指漢時的軍職,略次于將軍。

(4)中:這裏指中等,一般。

(5)胡:指匈奴。攻:《史記·李將軍列傳》作“功”,可從。

(6)侯:《史記·李將軍列傳》無此字,可從。

(7)土:《史記·李將軍列傳》作“寸”,可從。見:《史記·李將軍列傳》無此字,可從。

(8)常:《史記·李將軍列傳。》作“嘗”,可從。

(9)隴西:郡名。戰國時秦置,因在隴山之西得名。治所在狄道(今甘肅省臨洮縣南)。西漢時轄境相當今甘肅省東鄉縣以東的洮河中遊、武山以西的渭河上遊、禮縣以北的西漢水上遊及天水市東部地區。太守:郡的最高長官。

(10)羌(qi1ng槍):我國古代西部的少數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今甘肅、青海、四川一帶。常:《史記·李將軍列傳》作“嘗”,可從。

(11)以上事參見《史記·李將軍列傳》。

【譯文】

漢將李廣跟望氣的術士王朔私下閒談說:“從漢打擊匈奴以來,我沒有不參加的,而手下各校尉以下,才能達不到一般水準,然而因跟匈奴打仗有功得封侯的有好幾十人。我李廣不比別人差,但是最終沒有得到尺寸功勞來取得封地的原因是什麽呢?難道是我的骨相不該封侯呢?還是本來命中註定呢?王朔問道:“將軍自己想想,可曾有過悔恨的事呢?”李廣說:“我做隴西太守的時候,羌人曾反抗,我引誘來投降的八百多人,都被我欺騙在同一天殺了。這事到今天都還在悔恨,就隻此一件。”王朔說:“災禍沒有比殺害已經投降的士兵更大的,這就是將軍你得不到封侯的原因了。”李廣認為是這樣,聽的人也相信是這樣。

【原文】

21·10夫不侯,猶不王者也。不侯何恨(1),不王何負乎?孔子不王,論者不謂之有負;李廣不侯,王朔謂之有恨。然則王朔之言,失論之實矣。論者以為人之封侯,自有天命。天命之符,見于骨體(2)。大將軍衛青在建章宮時(3),鉗徒相之曰:“貴至封侯。”後竟以功封萬戶侯(4)。衛青未有功,而鉗徒見其當封之證(5)。由此言之,封侯有命,非人操行所能得也。鉗徒之言實而有效,王朔之言虛而無驗也。多橫恣而不罹禍(6),順道而違福,王朔之說,白起自非、蒙恬自咎之類也(7)。

【注解】

(1)何:疑“有”字之誤。下文有“王朔謂之有恨”,可證。

(2)見:同“現”。

(3)大將軍:官名。漢代最高的將軍稱號。建章宮:參見11·8註(6)。

(4)以上事參見《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

(5)證:證據。這裏是征兆的意思。

(6)罹:不成字。章錄楊校宋本作“罹”,可從。罹(l0梨):遭受。

(7)咎:過失,有罪。

【譯文】

沒有封侯,就像沒有當上帝王一樣。沒有被封侯因為有悔恨的事,那麽沒有當上帝王又有什麽虧心事呢?孔子沒有當帝王,評論的人並不認為他有虧心事;李廣沒有被封侯,王朔卻認為他有悔恨的事。這樣,王朔的話,違反了論事的道理。評論的人認為人被封侯,自然有天命。天命的征兆在骨相上表現出來。大將軍衛青在建章宮的時候,有個脖子上帶鐵鉗的刑徒給他相面後說:“富貴到封侯。”後來竟然因為有功被封為萬戶侯。衛青還沒有立功,鉗徒就能看出他該封侯的征兆。由此說來,被封侯是有天命的,並非是人的操行好就能得到的東西。鉗徒的話果真有效驗,而王朔的話則虛假沒有證明。更多的是任意橫行的人卻沒有遭受災禍,而遵循正道的人卻得不到福,王朔的說法,就等于白起自己認為自己不對、蒙恬自己承認自己有罪一樣。

【原文】

21·11倉卒之世(1),以財利相劫殺者眾。同車共船,千裏為商,至闊迥之地,殺其人而並取其財。屍捐不收,骨暴不葬,在水為魚鱉之食,在土為螻蟻之糧。情窳之人(2),不力農勉商以積谷貨,遭歲飢饉,腹餓不飽,椎人若畜(3),割而食之,無君子小人,並為魚肉,人所不能知,吏所不能覺,千人以上,萬人以下,計一聚之中(4),生者百一,死者十九,可謂無道,至痛甚矣,皆得陽達,富厚安樂。天不責其無仁義之心,道相並殺(5),非其無力作而倉卒以人為食,加以渥禍,使之夭命,章其陰罪,明示世人,使知不可為非之驗,何哉?王朔之言,未必審然。

【注解】

(1)倉卒:亂離,兵荒馬亂。

(2)窳(y(與):懶惰。

(3)椎(chu0垂):用槌打。

(4)聚:古時指村落,居民點。

(5)並:匹敵。

【譯文】

兵荒馬亂的時代,為了財物利益互相搶劫殘殺的人多。同乘一輛車,共度一條船,去千裏之外做買賣,到了空曠遙遠的地方,就殺死同伴並奪取他的財物。屍體拋棄不收殮,枯骨暴露不埋葬,丟在水裏做魚鱉的食品,拋在地上成螻蛄、螞蟻的糧食。懶惰的人,不花力氣務農卻全力經商以便積累谷物和錢財,遇上年景飢荒,腹中飢餓不飽,用槌子打人就像打牲畜一樣,並把肉割下來吃,不分君子和小人,都被當作魚肉,外人不可能知道,官吏也不可能發覺,一千人以上,一萬人以下,計算起來在一村之中,活的人隻有百分之一,死的人有十分之九,可以說沒有道義,到了令人痛心的極點,日後這些人又都公開地飛黃騰達,富裕安樂。天不懲罰他們沒有仁義之心,在路上搶劫殘殺,不懲罰他們不努力耕作而在荒亂年頭把人當作食物,不加以大禍,使他們早死,暴露他們隱蔽的罪惡,清楚地給世人看,讓人知道這是不能為非作歹的證明,這是為什麽呢?可見王朔的話未必真實。

【原文】

21·12傳書“李斯妒同才(1),幽殺韓非于秦(2),後被車裂之罪(3);商鞅欺舊交,擒魏公子卬(4),後受誅死之禍(5)。”彼欲言其賊賢欺交,故受患禍之報也。夫韓非何過而為李斯所幽?公子卬何罪而為商鞅所擒?車裂誅死,賊賢欺交,幽死見擒(6),何以致之?如韓非、公子卬有惡,天使李斯、商鞅報之,則李斯、商鞅為天奉誅,宜蒙其賞,不當受其禍。如韓非、公子卬無惡,非天所罰,李斯、商鞅不得幽、擒。論者說曰(7):“韓非、公子卬有陰惡伏罪,人不聞見,天獨知之,故受戮殃。”夫諸有罪之人,非賊賢則逆道。如賊賢,則被所賊者何負?如逆道,則被所逆之道何非?

【注解】

(1)“傳書言”是本書常用語,故疑“書”後脫一“言”字。李斯(?~公元前208年):秦朝政治家。戰國時代楚國上蔡(今河南省上蔡縣西南)人。曾從學于荀卿。戰國末入秦,任客卿、廷尉。建議秦對六國採取各個擊破政策,在統一六國上,起了較大作用。因此秦統一六國後被任命為丞相。主張中央集權,焚書坑儒,統一文字。秦始皇死,與趙高合謀偽造遺詔,迫長子扶蘇自殺,立少子胡亥為秦二世。後為趙高所忌,被殺。

(2)幽:囚拘,監禁。韓非(約公元前280~前233年):戰國末期哲學家,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出身韓國貴族。與李斯同師于荀卿。曾建議韓王變法圖強,不被重用。著《孤憤》、《五蠹》、《說難》等十餘萬言,受秦王政重視,被邀出使秦國。不久,因李斯、姚賈陷害,自殺于獄中。著有《韓非子》二十卷。

(3)車裂:古代一種酷形,用五輛車子朝五個方向把人肢解。車裂之罪:《淮南子·人間訓》說李斯被車裂。許註:“李斯為秦相,趙高譖之二世,車裂之于雲陽”

(4)公子卬(2ng昂):戰國時魏國貴族。擒魏子卬:據《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在魏國時,跟公子卬是朋友。公元前340年,商鞅率秦軍伐魏,魏國派公子卬領兵抗擊。商鞅與老朋友交情,騙公子卬會盟,將公子卬俘虜。

(5)誅死:指商鞅被車裂。以上事參見《史記·商君列傳》。

(6)見:被。

(7)說:解釋。

【譯文】

傳書上說“李斯忌妒與他才能相同的人,在秦國囚禁並逼死韓非,後來遭受被車裂的懲罰;商鞅欺騙老朋友,捉了魏公子卬,後來遭受車裂的災禍。”作傳的人想說他們陷害賢人,欺騙朋友,所以受到災禍的報應。那韓非有什麽過錯要被李斯囚禁呢?公子卬有什麽罪過要被商鞅擒捉呢?遭車裂處死,如果是由于陷害賢人欺騙朋友,那麽韓非被幽殺,公子卬被擒,又是因為什麽造成的呢?如果韓非、公子卬有罪,天讓李斯、商鞅來報應他們,那麽李斯、商鞅是奉天命懲罰他們,理應受到獎賞,不該遭到禍災。要是韓非、公子卬沒有罪,不是天要懲罰他們,李斯、商鞅就不能囚殺韓非,擒捉公子卬。評論的人解釋說:“韓非、公子卬有隱蔽的罪惡,人們聽不到、看不見,隻有天知道,所以他們遭到殺害的災禍。”凡是有罪惡的人,不陷害賢人就違背“道”。如果是陷害賢人,那麽被陷害的人又有什麽虧心的地方呢?要是違背“道”,那麽被違背的“道”又有什麽不對的地方呢?

【原文】

21·13凡人窮達禍福之至,大之則命,小之則時。太公窮賤,遭周文而得封。寧戚隱厄,逢齊桓而見官(1)。非窮賤隱厄有非,而得封見官有是也。窮達有時,遭則有命也。太公、寧戚賢者也,尚可謂有非。聖人純道者也。虞舜為父弟所害(2),幾死再三;有遇唐堯(3),堯禪舜,立為帝。嘗見害,未有非;立為帝,未有是。前時未到(4),後則命時至也。案古人君臣困窮,後得達通,未必初有惡,天禍其前;卒有善,神祐其後也(5)。一身之行,一行之操,結發終死(6),前後無異。然一成一敗,一進一退,一窮一通,一全一壞,遭遇適然,命時當也。

【注解】

(1)見:被。

(2)虞舜為父弟所害:傳說舜曾遭到他父親和弟弟的多次謀害。

(3)有:根據文意,疑“後”字之誤。

(4)疑“時”前奪一“命”字。“前命時未到”,與下文“後則命時至也”對文,可一證。又言“遭遇適然,命時當也”,可二證。

(5)卒:終。這裏作後來講。

(6)結發:束發。古代男子自成童起即束發。因此借指成童或年輕的時候。

【譯文】

凡是人的窮困、發達、災禍、福祿的到來,大來說就是天命,小來說就是時運。姜太公最初貧窮低下,遇到周文王才得封侯。寧戚先時處境窮困,遇到齊桓公才被任用當官。並不是貧賤窮困的人有過錯,而得到封侯做官的人就一定正確。窮困與發達由時運決定,遭災還是被提拔重用由命決定。姜太公、寧戚是賢人,還可以說有不對的地方。聖人是道德純厚的人。虞舜被父親和弟弟謀害,幾乎多次死去;後來受唐堯賞識,堯讓位給他,被立為帝王。曾被謀害,並沒有不對的地方;被立為帝王,並不是就都正確。以前是天命時運沒有到,後來則是天命時運都具備了。考察古代的君主大臣先前貧困,後來能發達的人,未必最初都有罪惡,天要災害他們在前;後來有了善行,神保祐他們在後。同是一個人的行為,同是一種行為的操行,從小到老死,前後沒有差異。然而一個人或成功或失敗,或升官或隱退,或貧困或通達,或保全或毀敗,都是因為遭禍得福恰好如此,天命時運該當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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