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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諱篇

【題解】

東漢時期,在“天人感應”、讖緯迷信思想的統治下,各種迷信忌諱大肆泛濫。從本篇至《解除篇》,是王充批判當時流行的各種迷信忌諱的八篇論文。

王充在本篇中批駁了四種迷信忌諱:一、忌諱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二、忌諱受過刑的人去上祖墳;三、忌諱看到產婦;四、忌諱養育一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

王充指出,“忌諱非一”,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假托神怪,搬出死人的亡靈,借以恐嚇世人,使“世人額度畏避”。其實世上根本不存在什麽“鬼神之害,凶醜之禍”,而且各地所講的忌諱大不相同,毫無固定的標準,如果相信這種“虛妄之言”,那就大錯特錯了(“誤非之甚也”)。他認為講究忌諱,不過是為了“教人重慎,勉人為善”罷了。

【原文】

68·1俗有大諱四。一曰諱西益宅。西益宅謂之不祥。不祥,必有死亡。相懼以此,故世莫敢西益宅。防禁所從來者遠矣。傳曰:“魯哀公欲西益宅,史爭以為不祥。哀公作色而怒,左右數諫而弗聽。以問其傅宰質睢曰:‘吾欲西益宅,史以為不祥,何如?’宰質睢曰:‘天下有三不祥,西益宅不與焉。’哀公大說。有頃,復問曰:‘何謂三不祥?’對曰:‘不行禮義,一不祥也;嗜欲無止,二不祥也;不聽規諫,三不祥也。’哀公繆然深惟,慨然自反,遂不益宅。”令史與宰質睢止其益宅,徒為煩擾,則西益宅祥與不祥,未可知也。令史、質睢以為西益宅審不祥,則史與質睢與今俗人等也。

【注解】

益:增添。這裏指擴建。西益宅:《太平御覽》一百八十引《風俗通義》雲:“宅不西益。俗說西南為上,上益宅者,妨家長也。”古人認為西方為上,是尊長之位,西益宅會妨礙一家之長。魯哀公:參見28·23註。事見《淮南子·人間訓》。

史:記事的史官。爭:通“諍(hèng證)”。直言規勸。

作色:變了臉色。

數(shuò朔):屢次。諫:參見25·18註。弗:不。

傅:太傅。參見10·10註。宰質睢:太傅的姓名。生平不詳。《淮南子·人間訓》作“宰折睢”。

不與:不在其中。

說(yuè悅):通“悅”。喜悅,愉快。

繆(mù木):通“穆”。靜。繆然:默默深思的樣子。惟:思索。

引文見《淮南子·人間訓》。“益”字前有“西”字。

【譯文】

世間有四大忌諱。一是忌諱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就叫做不吉利。不吉利必定會有死亡。人們以此互相恐嚇,所以世間沒有誰敢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這種禁忌由來很久遠了。傳上說:“魯哀公打算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吏官直言規勸認為這樣做會不吉利。哀公臉色一變而發怒,左右的人屢次勸諫他都不聽從。他將這件事詢問太傅宰質睢說:‘我打算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史官認為不吉利,你認為怎樣?’宰質睢說:“天下有三種不吉利的事,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不在其中。’哀公聽了很高興。一會兒,他又問:‘什麽叫三不吉利?’宰質睢回答說:‘不施行禮義,一不吉利;嗜好欲望無止境,二不吉利;不聽直言規勸,三不吉利。’魯哀公默默地深思,感慨地自我反省,于是就不擴建住房了。”假如史官與宰質睢勸止魯哀公擴建住房,僅僅是因為怕煩擾多事,那麽向西擴建住房吉利不吉利就不可能知道了。假如史官、宰質睢認為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確實不吉利,那麽史官與宰質睢就與今天的尋常人一樣了。

【原文】

68·2夫宅之四面皆地也,三面不謂之凶,益西面獨謂不祥,何哉?

西益宅,何傷于地體?何害于宅神?西益不祥,損之能善乎?西益不祥,東益能吉乎?夫不祥必有祥者,猶不吉猶有吉矣。宅有形體,神有吉凶,動德致福,犯刑起禍。今言西益宅謂之不詳,何益而祥者?且惡人西益宅者,誰也?如地惡之,益東家之西,損西家之東,何傷于地?如以宅神不欲西益,神猶人也,人之處宅欲得廣大,何故惡之?而以宅神惡煩擾,則四而益宅,皆當不祥。諸工技之家,說吉凶之佔,皆有事狀。宅家言治宅犯凶神,移徙言忌歲月,祭祀言觸血忌,喪葬言犯剛柔,皆有鬼神凶惡之禁。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禍。至于西益宅,何害而謂之不祥?不祥之禍,何以為敗?

【注解】

“三面”上應有“益”字,才與下句相呼應。

動德:行動符合道德。

犯刑起禍:觸犯刑律,就會引起災禍。

惡(wù務):憎恨。

而:據倫明錄楊校宋本應作“面”,當改。

工技:指各種手工技藝。工技之家:這裏指以替別人佔卜吉凶(擇時日,看風水等)為職業的人。

事狀:根據事由陳述。

宅家:推測住宅吉凶的人。治宅:修造房屋。

血忌:參見70·6註。

剛柔:古人用天幹地支相配紀日。《禮記·曲禮上》疏:“剛,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為剛也,乙丁己辛癸五偶為柔也。”《淮南子·天文訓》:“凡日,甲剛乙柔,丙剛丁柔,以至于壬癸。”人死在剛日,就應選在柔日下葬,反之亦然。否則就會“剛犯柔”,招來災禍。

【譯文】

住宅的四面都是空地,擴三面都不稱之為凶,擴西面獨稱為不吉利,是什麽緣故呢?向西面擴建住房,對地體有什麽傷害呢?對宅神有什麽傷害呢?向西面擴建不吉利,拆掉西面的住宅就能吉利嗎?向西面擴建不吉利,向東面擴建就吉利嗎?有不吉祥就必定有吉祥,好比有不吉利就必定有吉利一樣。住宅有各種形體,宅神有吉有凶,行為符合道德就招來福佑,觸犯刑律就會引起災禍。現在說向西面擴建住房稱之為不吉祥,向哪個方向擴建才吉祥呢?而且憎恨人們向西面擴建住房的是誰呢?如果是土地憎恨這件事,在東家的西面擴建住房,拆除西家東面的住房,對土地有什麽傷害呢?如果認為是宅神不允許向西擴建,神也如人一樣,人們居住房屋總想寬敞一些,宅神為什麽要憎恨擴建呢?如果認為是宅神厭煩攪擾,那麽向四面擴建住房,應當都不吉祥。各種預測吉凶的人,解釋吉凶的征兆,都有一套說法。推測住宅吉凶的人說修建房屋講究忌犯凶神,搬遷講究觸犯歲月禁忌,祭祀講究避開“血忌日”,埋葬死人要講究選擇“剛柔日”,這些都有鬼神凶惡方面的禁忌。人們不忌諱避讓,就有病死的災禍。至于向西擴建住房,有什麽災害而稱之為不吉祥呢?不吉祥的災禍,憑什麽帶來損害呢?

【原文】

68·3實說其義,不祥者,義理之禁,非吉凶之忌也。夫西方,長老之地,尊者之位也。尊長在西,卑幼在東。尊長,主也;卑幼,助也。主少而助多,尊無二上,卑有百下也。西益主,益主不增助,二上不百下也。于義不善,故謂不祥。不祥者,不宜也。于義不宜,未有凶也。何以明之?夫墓,死人所藏;田,人所飲食;宅,人所居處。三者于人,吉凶宜等。西益宅不祥,西益墓與田,不言不祥。夫墓,死人所居,因忽不慎;田,非人所處,不設尊卑。宅者,長幼所共,加慎致意者,何可不之諱?義詳于宅,略于墓與田也。

【注解】

長老:指年長的人。

西:古代室內以坐東朝西的席位為尊。《禮記》:“西向北向,西方為上。”尊無二上:一家之主隻能有一個,不能有兩個。

卑有百下:晚輩可以有很多。

尋上下文“西益主”當為“西益宅”之誤。

不善:不妥當,不適宜。

藏:這裏指埋葬。

【譯文】

依據事實解釋它的道理,所謂不吉利,是禮義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諱。西方,是年長者和輩分高的人的位子。年老者和輩分高的人坐西方,晚輩和小孩坐東方。年長者和輩分高的人是主,晚輩和小孩是從。尊長者少而晚輩多,尊長者不能有兩個,晚輩可以有很多。向西擴建住宅,增加了尊長者而沒有增加晚輩,上面出現兩個尊長者而下面晚輩卻很少,從禮義上說是不妥當的,所以稱之為不吉利。不吉利,就是不適宜。對于禮義不適宜,並沒有什麽凶險。用什麽來證明它呢?墳墓,是埋葬死人的地方;田地,是人們獲取飲食的地方;住宅,是人們居住的地方。三方面對于人來說,吉凶應該相等。向西擴建住房不吉利,向西擴建墳墓和田地,卻不講不吉利。墳墓,是死人居住的地方,因而忽略不予重視。田地,不是人居住的地方,所以不設立尊卑次序。住宅,是老少共同居住的地方,是應該特別重視和格外留意的,怎麽可以不忌諱它呢?因此禮義上對住宅規定得很周詳,對于田地和墳墓就規定得比較簡略了。

【原文】

68·4二曰諱被刑為徒,不上丘墓。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問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諱;受禁行者,亦不要其忌,連相放效,或至于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側,不敢臨葬,甚失至于不行吊傷,見佗人之柩。夫徒,善人也,被刑謂之徒。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11)。宅與墓何別?親與先何異?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不宜入宅與親相見。如徒不得與死人相見(12),則親死在堂,不得哭柩。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陵(13)。世俗禁之,執據何義?

【注解】

被刑:指受肉刑。徒:罰作苦役的囚犯。被刑為徒:指受過肉刑並罰作苦役的人。丘墓:並列復合詞,丘與墓都指墳墓。不上丘墓:司馬遷《報任安書》:“亦何面目復上父母丘墓乎?”據此知被刑不上丘墓,自西漢時已如此。《太平御覽》六百四十二引《風俗通義》:“徒不上墓。俗說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凶。凡祭祀者,孝子致齋貴馨香,如親存時也。見子被刑,心有惻愴,緣生事死,恐神明不歆,家當不上墓爾。”

要:倫明錄楊校宋本作“曉”,當據以改正。

放(fǎng仿):通“仿”。

于:遞修本作“子”,應據以改正。

臨葬:面臨下葬。

甚:當為“其”字之誤。吊傷:祭奠死者或慰問喪家。“傷”當為“喪”,傷不得言吊。佗:同“他”。柩:裝有屍體的棺材。

“善”疑應作“辠”,形近而誤。辠:同“罪”。

二親:父母雙親。

(11)先:自稱死去的父母。父死稱“先考”,母死稱“先妣”。《爾雅·釋親第四》:“父為考,母為妣。”

(12)據下文“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如”字下應有“以”字。

(13)山陵:帝王的陵墓。上山陵:指給帝王修築陵墓。

【譯文】

二是忌諱曾受過肉刑罰作苦役的人,不得上墳墓掃祭。隻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不明白不能這樣做的道理。問那些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被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一個個相互仿效,甚至有的兒子受了刑罰,父母死了,不能送葬,或者到了墓傍,也不敢面臨下葬。這種錯誤甚至發展到不去吊喪,不敢見別人的靈柩。囚徒,是罪人,受過肉刑以後才稱他為“徒”。墳墓裏面埋葬的是父母,父母死亡就稱為“先”。住宅和墳墓有什麽區別呢?活著的雙親與死去的雙親有什麽不同呢?如果因為囚犯受過肉刑,祖先責怪他,那麽就不適宜進入住宅與父母相見。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與死人相見,那麽父母死在堂上,就不允許在靈柩邊哭泣。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上墳墓祭掃,那麽刑徒也不允許修築陵墓。世間習俗禁止這樣做,依據什麽道理呢?

【原文】

68·5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義,義理之諱,非凶惡之忌也。徒用心以為先祖全而生之,子孫亦當全而歸之。故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開予足,開予手,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曾子重慎,臨絕效全,喜免毀傷之禍也。孔子曰:“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弗敢毀傷。”孝者怕入刑闢,刻畫身體,毀傷發膚,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負刑辱,深自刻責,故不升墓祀于先。古禮廟祭(11),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慚負先人,一義也。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處。祭祀之禮,齊戒潔清(12),重之至也。今已被刑,刑殘之人,不宜與祭供侍先人,卑謙謹敬,退讓自賤之意也。緣先祖之意(13),見子孫被刑,惻怛憯傷(14),恐其臨祀,不忍歆享(15),故不上墓,二義也。

【注解】

全:完好無缺。

曾子:曾參。參見2·2註(18)。有疾:生病。這裏指病重將死。

開:《論語·泰伯》作“啓”。王充避漢景帝劉啓諱而改。意思是掀開被子看。《論語·泰伯》鄭註:“曾子以為受身體于父母,不敢毀傷之,故使弟子開衾而視之也。”免:指身體免于毀傷。

小子:對門徒的稱呼。引文見《論語·泰伯》。

臨絕效全:臨終時檢驗身體發膚完好無損。

這句話引自《孝經·開宗明義》,意即孝道最基本的要求。

怕:通“迫”。入:遭受。

毀傷發膚:指受髡(kūn坤)刑或黥(qíng情)刑,被剃去頭發或在臉上刺字。泊:通“薄”。

(11)廟祭:在祖廟中祭祀祖先。

(12)齊:通“齋”。齊戒:參見26.31註。

(13)緣:推測。

(14)惻怛(cèdá策達):非常悲傷。憯:同“慘”。

(15)歆(xīn欣):指祭祀時,神靈祖先享受供品的香氣。

【譯文】

依據事實解釋它的道理,刑徒不能上墳墓有兩層含義,是出于禮義道理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避。刑徒這樣做的用意是認為祖先完整無缺地把子孫生下來,子孫也應當完整無缺地回到祖先那兒去。所以曾子有病,就召集他的門徒說:“掀開被子看看我的腳,看看我的手,從今以後,我知道我的身體可以免于毀壞損傷了,弟子們!”曾子特別慎重,臨死時仍要檢查身體是否完整,很高興避免了毀壞損傷身體的禍殃。孔子說:“身體,毛發,肌膚,是父母授予的,不能夠有一點毀壞損傷。”講孝道的人被迫遭受刑罰,身體被刻畫,毛發肌膚被毀壞損傷,這是由于道德差,行為惡劣,不謹慎所造成的。慚愧受到刑罰侮辱,深深地責備自己,所以不上墳墓在先考先妣面前祭祀。古代的禮儀是在祖廟中祭祀,現在的習俗是在墳墓上祭祀,所以刑徒不上墳墓,是內心感到慚愧對不起死去的父母,這是一層含義。墳墓,是鬼神居住的地方,也是鬼神接受祭祀的地方。祭祀的禮儀規定,要齋戒沐浴潔身,極為鄭重其事。現在已經受刑,受刑而傷殘的人,不適宜參與祭祀侍奉死去的父母,謙遜恭敬,退讓于後是自認為卑賤的意思。推想先祖的心意,見到子孫受刑,悲傷心痛,擔心自己來到祭祀之地,先祖不忍心享受祭供之物,所以刑徒不上墳墓,這是第二層含義。

【原文】

68·6昔太伯見王季有聖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吳採葯,斷發文身,以隨吳俗。太王薨,太伯還,王季闢主。太伯再讓,王季不聽。三讓,曰:“吾之吳越,吳越之俗斷發文身,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王季知不可,權而受之。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為主之義也。是謂祭祀不可,非謂柩當葬,身不送也。

【注解】

太伯、王季:參見12·1註。

太王:即古公亶父。參見12·1註。意欲立之:古公亶父想立王季為繼承人,以便將君位傳給姬昌。按照奴隸主階級的禮法,是應該立長子太伯為繼承人,並由他的子孫世襲君位,故言“意欲”。《韓詩外傳》十:“大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歷。歷有子曰昌。太伯知大王賢昌而欲季為後也。”

吳:古吳地,有今江蘇、上海大部和安徽、浙江的一部分。

斷發文身:參見58·12註。

薨:參見4·4註。

闢:通“避”。主:這裏指主祭宗廟社稷的人,即君王。

越:古越地,約今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相鄰部分地區。

刑餘之人:這裏指斷發文身的人。

宗廟:君王祭祀祖先的地方。社:參見38·5註。稷:五谷神。社稷:參見28·36註。不可句:《谷梁傳·昭公二十五年》:“何為不為君?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廟。”《古今樂錄》:“泰伯與虞仲俱去,被發文身變形,托為王採葯。及聞古公卒,乃還發喪,哭于門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

權:權變,變通。

【譯文】

過去太伯見到王季有個聖明的兒子文王,知道太王想立王季為繼承人,因此他便到吳地去採葯,剪斷自己的頭發在身上刺上花紋,以便適應吳地的風俗。太王死後,太伯歸來,王季就避開祭祀宗廟社稷的主位。太伯兩次謙讓,王季不聽從。太伯第三次謙讓說:“我到吳越兩地去,吳越兩地的風俗,是斷發文身,我如受過肉刑殘傷肢體的人,不可做主祭宗廟社稷的人。”王季知道無法推辭,就權變常禮,接受了王位。刑徒不能上丘墓,是太伯不做祭主的含義。這隻是說不能主持祭祀,並不是說棺材入土時刑徒不該親自去送葬。

【原文】

68·7葬死人,先祖痛;見刑人,先祖哀。權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屍,使先祖有知,痛屍哀形,何愧之有?如使無知,丘墓,田野也,何慚之有?慚愧先者,謂身體刑殘,與人異也。古者用刑,形毀不全,乃不可耳。方今象刑,象刑重者,髡鉗之法也。若完城旦以下,施刑,彩衣系躬,冠、帶與俗人殊,何為不可?世俗信而謂之皆凶,其失至于不吊鄉黨屍,不升佗人之丘,惑也。

【注解】

用:當作“肉”。下文“象刑”正與“肉刑”相對。

象刑:參見36·12註。方今象刑:從漢文帝開始,廢除墨(在額上刻字)、劓(yì義,割掉鼻子)、剕(fèi廢,斷足)等肉刑,改為杖刑後穿上特殊顏色的衣服服勞役,有的還要剃去頭發,頸上束鐵箍。

髡(kūn昆):古代剃去頭發的刑罰。鉗:用圈束頸的刑罰。《周禮·秋官·司刑》疏:“漢除肉刑,宮刑猶在。”不知王充何故以髡、鉗為重刑。

完:古時一種較輕的刑罰。《漢書·刑法志》:“完者使守職。”顏師古註:“完,謂不虧其體,但居作也。”城旦:秦漢時的一種刑罰。《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裴駰集解引如淳曰:“《律說》論決為髡鉗,輸邊築長城,晝日伺寇虜,夜暮築長城。’城旦,四歲刑。”

施(shǐ始):通“弛”。免除。

彩衣:犯人穿的特殊顏色的衣服。《漢書·賈山傳》師古註:“犯罪者,則衣赭衣。”系躬:穿在身上。

鄉黨:親戚,族人,同鄉。

【譯文】

埋葬死人,先祖沉痛;見到受過刑的人,先祖悲哀。暫且讓受過刑的人去埋葬那使先祖悲痛的死屍,假使先祖有知覺,痛惜死人悲哀受刑人殘缺的身軀,受過刑的人有什麽可慚愧的呢?假使先祖沒有知覺,丘墓,同田野一樣,受過刑的人有什麽可慚愧的呢?對不起祖先的原因,是說身體受刑致殘,與別人的軀體不同。古代用肉刑,使肢體殘缺不全,這才不可以去送葬。當今使用象刑,象刑判得最重的,不過是髡鉗的刑罰。如果是完刑城旦刑以下的,則免除刑罰,讓他穿上彩衣,帽子和腰帶與一般人不同,有什麽不可以去送葬呢?世間習俗迷信而說這些都是凶象,這種錯誤甚至發展到不去吊唁親友的死屍,不上別人的墳墓,太糊塗了。

【原文】

68·8三曰諱婦人乳子,以為不吉。將舉吉事,入山林,遠行,度川澤者,皆不與之交通。乳子之家,亦忌惡之,丘墓廬道畔,逾月乃入,惡之甚也。暫卒見若為不吉,極原其事,何以為惡?

【注解】

度:通“渡”。

據文意,“丘”字前當有“舍”字。

卒:同“猝”。暫卒:突然。

【譯文】

三是忌諱婦人生孩子,認為不吉利。將要舉辦吉利的事情,出門遠行,橫渡大河大湖的人,都不與產婦接觸。產婦的家裏,也忌諱厭惡產婦,讓產婦住在墓側或路旁的茅舍裏,滿月才能回家,厭惡產婦厲害之極。突然見到產婦好像會帶來不吉利,徹底追究這件事的根源,有什麽可厭惡的呢?

【原文】

68·9夫婦人之乳子也,子含元氣而出。元氣,天地之精微也,何凶而惡之?人,物也;子,亦物也。子生與萬物之生何以異?諱人之生謂之惡,萬物之生又惡之乎?生與胞俱出,如以胞為不吉,人之有胞,猶木實之有扶也。包裏兒身,因與俱出,若鳥卵之有殼,何妨謂之惡?如惡以為不吉,則諸生物有扶殼者,宜皆惡之。萬物廣多,難以驗事。人生何以異于六畜,皆含血氣懷子,子生與人無異。獨惡人而不憎畜,豈以人體大、氣血盛乎?則夫牛馬體大于人。凡可惡之事,無與鈞等,獨有一物,不見比類,乃可疑也。今六畜與人無異,其乳皆同一狀。六畜與人無異,諱人不諱六畜,不曉其故也。世能別人之產與六畜之乳,吾將聽其諱;如不能別,則吾謂世俗所諱妄矣。

【注解】

胞:胞衣。《說文》包部:“胞,兒生裹也。”段註:“胞謂胎衣。”扶:當作“枎”,形近而誤。下文“扶殼”的“扶”同。枎(fū夫):同“柎”。花萼。這裏指保留在果實上的花萼。

裏(裹):據遞修本應作“裹”。

六畜:牛、馬、羊、豬、狗、雞六種家畜。

鈞:通“均”。

【譯文】

婦人生育孩子,孩子體內含有元氣而出生。元氣,是天地間最精微的東西,怎麽會又凶又惡呢?人是物,孩子也是物。孩子的出生與萬物的產生有什麽不同之處呢?忌諱婦人的生育稱之為惡,萬物的產生也同樣惡嗎?嬰兒出生時胎衣也隨之而出,如果認為胎衣為不吉利,人有胎衣,如同樹木的果實有花萼一樣。胎衣包裹嬰兒的身體,隨著嬰兒一起出來,就像鳥蛋有殼一樣,有什麽妨害而認為它惡呢?如果惡就認為不吉利,那麽各種生物有枎殼的,應該都是惡的了。萬物又廣又多,難以一一列舉出來驗證一下事實。人的出生與六畜的出生有什麽不同呢?都因含有血氣而懷上它們的仔,仔的出生與人沒有什麽不同。偏偏厭惡人而不恨牲畜,難道是由于人的軀體大、氣血旺盛嗎?那麽,牛馬的軀體比人更大。凡屬可惡的事物,沒有同它均等的,隻有這一種事物有這種情況,找不出可以類比的事物,這才是可疑的。現在六畜和人沒有什麽不同,它們的生育都是同一種狀態。既然六畜和人沒有不同,忌諱人生育而不忌諱六畜生育,不明白這是什麽緣故。世人如果能區別開人的生產與六畜的生產,那麽我將相信他們的忌諱;如果不能區別,那麽我說世俗所忌諱的事情太荒唐了。

【原文】

68·10且凡人所惡,莫有腐臭。腐臭之氣,敗傷人心,故鼻聞臭,口食腐,心損口惡,霍亂嘔吐。夫更衣之室,可謂臭矣;鮑魚之肉,可謂腐矣。然而,有甘之更衣之室,不以為忌;餚食腐魚之肉,不以為諱。意不存以為惡,故不計其可與不也。凡可憎惡者,若濺墨漆,附著人身。今目見鼻聞,一過則已,忽亡輒去,何故惡之?出見負豕于塗,腐澌于溝,不以為凶者,洿辱自在彼人,不著己之身也。今婦人乳子,自在其身,齋戒之人,何故忌之?

【注解】

有:當為“若”,形近而誤。

霍亂:中醫泛指有劇烈腹痛、吐瀉的腸胃疾病為霍亂。

更衣之室:更衣,大小便的婉辭。更衣之室則是指洗手間。

鮑魚:腌魚。

後一個“不”同“否”。

澌(sī思):死。腐澌:指腐爛的死屍。

洿:同“污”。

【譯文】

況且人們所厭惡的東西,沒有像腐臭的東西那麽可憎的了,腐鼻的氣味,損害人心,所以鼻子聞到臭氣,口吃到腐敗的東西,內心受到損傷口裏也很厭惡,腹痛嘔吐不止。洗手間裏面,可說是很臭的了;腌魚的肉,可說是很腐敗的了。然而,卻有人自願上洗手間去,並不認為有什麽忌諱;把腐魚的肉當好菜吃,也不認為有什麽忌諱。心裏不認為那是壞東西,所以就不計較可去不可去,可吃不可吃了。大凡可憎惡的東西,就像濺出的墨漆沾在人的身上一樣。現在眼睛看到鼻子聞到,一過也就完了,很快就消逝了,為什麽要厭惡它呢?出門在路上碰見有人背著豬,水溝裏有腐爛的屍體,不認為是凶,因為污穢自在別人,並沒有沾在自己身上的緣故。現在婦人生孩子,事情自在婦人的身上,齋戒的人,為什麽要忌諱它呢?

【原文】

68·11江北乳子,不出房室,知其無惡也。至于犬乳,置之宅外,此復惑也。江北諱犬不諱人,江南諱人不諱犬,謠俗防惡,各不同也。夫人與犬何以異?房室、宅外何以殊?或惡或不惡,或諱或不諱,世俗防禁,竟無經也。

【注解】

防:當作“妨”。妨惡:嫌惡。

經:常,固定標準。

【譯文】

江北人生孩子,不離開房間臥室,因為他們知道這件事不惡。至于母狗產子,要放母狗到房子外面,這又讓人迷惑了。江北地區忌諱狗生育不忌諱人生育,江南地區忌諱人生育不忌諱狗生育,風俗嫌惡,各地都不相同。人和狗的生育有什麽不同呢?房室、宅外又有什麽不同呢?有的認為惡有的認為不惡,有的忌諱有的不忌諱,世俗間的防禁,竟然是沒有固定標準的。

【原文】

68·12月之晦也,日月合宿,紀為一月。猶八日,月中分謂之弦;十五日,日月相望謂之望;三十日,日月合宿謂之晦。晦與弦、望一實也,非月晦日月光氣與月朔異也。何故逾月謂之吉乎?如實凶,逾月未可謂吉;如實吉,雖未逾月,猶為可也。

【注解】

晦:夏歷每月的最後一天,地球上看不到月光。《釋名·釋天》:“晦,■之名也。晦,灰也。火死為灰,月光盡,似之也。”

合宿(xiù秀):古代以二十八宿作為觀測日月五星運行所經位置的標志,有時日月五星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好交會于同一位置,稱為合宿。日月合宿:指夏歷每月初一前後,月球運行到太陽和地球之間,地球上看不到月光。

紀:通“記”。

八日:初八。

月中分:指月亮呈半圓形。弦:月亮半圓時形狀像弓,稱弦。夏歷初七、八月亮缺上半,叫“上弦”;二十二、三月亮缺下半,叫“下弦”。《釋名·釋天》:“弦,月半之名也。其形一旁曲,一旁直,若張弓施弦也。”

後一個“望”是月球和太陽黃經相差180°的時刻。夏歷每月十五前後,地球運行到月亮和太陽之間,這一天太陽西下時,月亮正好從東方升起,地球上看到的是滿月。《釋名·釋天》:“望,月滿之名也。月大十六日,小十五日,日在東,月在西,遙相望也。”因此常稱夏歷十五為望日。朔:朔日,夏歷每月初一。

【譯文】

月光晦的那一天,日月合宿,記為一個月。如同初八那一天,月亮呈半圓形稱為弦月;十五那天,日月相望的日子就稱為望;三十日那天,日月合宿就稱為晦。晦月與弦月、望月實際上是一回事,並不是月底那一天的太陽和月亮的光氣與初一那天的有什麽不同。為什麽說產婦滿了月就算吉利呢?如果真是凶,滿了月也不能說是吉利;如果真是吉,即使沒有滿月,仍然可以說是吉利的。

【原文】

68·13實說,諱忌產子、乳犬者,欲使人常自潔清,不欲使人被污辱也。夫自潔清則意精,意精則行清,行清而貞廉之節立矣。

【注解】

意精:意念思想純一。

【譯文】

據實說來,諱忌生孩子、生狗仔,隻是想讓人們經常自行清潔,不想讓人們被髒東西所污染。自行清潔則意念思想純一,思想純一則行為高尚,行為高尚則忠正廉潔的節操就樹立起來了。

【原文】

68·14四曰諱舉正月、五月子。以為正月、五月子殺父與母,不得。已舉之,父母禍死,則信而謂之真矣。夫正月、五月子何故殺父與母?人之含氣,在腹腸之內,其生,十月而產,共一元氣也。正與二月何殊,五與六月何異,而謂之凶也?世傳此言久,拘數之人,莫敢犯之。弘識大材,實核事理,深睹吉凶之分者,然後見之。

【注解】

舉:撫養。諱舉:《風俗通義·正失》:“今俗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為妨害父母。”

據《太平御覽》卷二十二引《論衡》文,“不得”後有“舉也”二字,應據補。不得舉也:《西京雜記》:“王鳳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欲勿舉。其叔曰:以田文推之,非不祥,遂舉之。”禍:據《太平御覽》卷二十二引《論衡》文作“偶”,應據改。

數:術數。指各種推測吉凶的手段、方法。

【譯文】

四是忌諱撫養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認為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會殺害父母親,所以不能撫養。已經撫養了的,他的父母偶然死亡,就相信而說殺父母的事是真的,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為什麽會殺害父母親呢?人體含有元氣,在腹腸之內,逐漸生長,經十個月而生下來,同樣都共有一種元氣。正月與二月有什麽不同,五月與六月有什麽不同,而認為正月和五月凶呢?世間流傳這種說法很久遠了,拘泥于術數的人,沒有誰敢去觸犯它。見多識廣的人,據實考察事情的道理,看透了吉凶的區別,這樣做以後才能完全認識它。

【原文】

68·15昔齊相田嬰賤妾有子,名之曰文。文以五月生,嬰告其母勿舉也,其母竊舉生之。及長,其母因兄弟而見其子文于嬰。嬰怒曰:“吾令女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頓首,因曰:“君所以不舉五月子者,何故?”嬰曰:“五月子者長至戶,將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將受命于戶邪?”嬰嘿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憂焉?如受命于戶,即高其戶,誰能至者?”嬰善其言,曰:“子休矣!”其後使文主家,待賓客,賓客日進,名聞諸侯。文長過戶而嬰不死。以田文之說言之,以田嬰不死效之,世俗所諱,虛妄之言也。夫田嬰俗父,而田文雅子也。嬰信忌不實義,文信命不闢諱。雅俗異材,舉措殊操,故1448嬰名暗而不明,文聲馳而不滅。

【注解】

田嬰:參見20·9註。

文;田文,封號“孟嘗君”。參見1·6註。

五月生:田文出生在夏歷五月初五。

女:通“汝”。你。

嘿(mò默):通“默”。

以上事參見《史記·孟嘗君列傳》。

闢:通“避”。

【譯文】

從前齊相田嬰的賤妾生了個兒子,給他取名叫“文”。田文在五月出生,田嬰警告田文的母親不要撫養他,他的母親偷偷地撫養他,使他活了下來。等到田文長大了,他的母親通過兄弟把田文引見給田嬰。田嬰生氣地說:“我叫你拋棄這個孩子,你竟敢讓他活了下來,這是為什麽呢?”田文磕頭並趁機說:“您不撫養五月生的孩子,原因在什麽地方呢?”田嬰說:“五月生的孩子,長到和門一樣高,將對他的父母不利。”田文問:“人是受命于天呢,還是受命于門戶呢?”田嬰沉默不語。田文又說:“如果肯定是受命于天,您有什麽可憂慮的呢?如果受命予門戶,那就增加門的高度,誰還能達到呢?”田嬰很贊賞他的話,說:“你不用說了!”以後,讓田文主持家政,接待賓客,賓客一天天增多,田文因此聞名于諸侯之中。田文長高超過了門,而田嬰並沒有死。以田文所講的話來說,以田嬰沒有死來證明,世間所忌諱的,都是虛妄的傳言。田嬰是個庸俗的父親,而田文是個高雅的兒子。田嬰迷信忌諱而不考究道理,田文相信天命而不避忌諱。高雅與庸俗才智不一樣,舉止表現出不同的品行,所以田嬰名望不顯著,田文名聲遠揚而久傳不絕。

【原文】

68·16實說,世俗諱之,亦有緣也。夫正月歲始,五月盛陽,子以生,精熾熱烈,厭勝父母,父母不堪,將受其患。傳相放效,莫謂不然。有空諱之言,無實凶之效,世俗惑之,誤非之甚也。

【注解】

盛陽:據《太平御覽》卷二十二引《論衡》文作“陽盛”,當據改。五月陽盛:按陰陽五行的說法,五月是一年中陽氣最旺盛的月份。

據《太平御覽》卷二十二引《論衡》文,“生”字前有“是月”二字,應據補。厭:通“壓”。壓倒,壓過。

放:通“仿”。

【譯文】

據實說來,世俗中忌諱的事,也是有所根據的。正月是一年的開始,五月是陽氣最旺盛的時候,孩子在這種月份出生,精氣旺盛熱烈,壓過了父母,父母經受不起,將會受到他的傷害。這種看法互相流傳仿效,沒有人說不是這樣。隻有空洞的忌諱說法,沒有實際凶禍的證明,社會上的人迷信它,謬誤得太厲害了。

【原文】

68·17夫忌諱非一,必托之神怪,若設以死亡,然後世人額度畏避。忌諱之語,四方不同,略舉通語,令世觀覽。若夫曲俗微小之諱,眾多非一,鹹勸人為善,使人重慎,無鬼神之害、凶醜之禍。世諱作豆醬惡聞雷,一人不食,欲使人急作,不欲積家逾至春也。偉厲刀井上,恐刀墮井中也;或說以為“刑”之字,井與刀也。厲刀井上,井刀相見,恐被刑也。毋承屋檐而坐,恐瓦墮擊人首也。毋反懸冠,為似死人服;或說惡其反而承塵溜也。毋偃寢,為其象屍也。毋從箸相受,為其不固也。毋相代掃,為修冢之人冀人來代己也。諸言“毋”者,教人重慎,勉人為善。《禮》曰:“毋摶飯,毋流歠(11)。”禮義之禁,未必吉凶之言也。

【注解】

曲:局部。曲俗:地區性的風俗。

惡聞雷:《風俗通義》:“雷不作醬,俗說令人腹內雷鳴。”

積家:把豆子儲存在家中。

厲:同“礪”。磨。據《太平御覽》卷三百四十六引《論衡》文,“諱”字前有“世”字。塵溜:房上落下的灰塵和水滴。

偃:仰。偃寢:仰著睡覺。《論語·鄉黨》集解:“不偃臥四體,布展手足,如死人也。”受:通“授”。

修冢之人:指服苦役,被強迫去修築帝王陵墓的人。

《禮》:指《禮記》。參見6·4註(14)。

摶(tuán團):把散碎的東西捏聚成團。毋摶飯:意思是不要成塊地盛飯,這樣做是爭吃,沒有禮貌。

(11)歠(chuò綽):喝。毋流歠:意思是不要大口地不停地喝湯,這樣做是搶喝,沒有禮貌。《禮記·曲禮上》疏:“共器,若取飯作摶,則易多得,是欲爭飽,非謙也。毋流歠者,謂開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則欲多而速,是傷廉也。”

【譯文】

忌諱不止一種,一定要假托神怪之名,或者搬出死人的亡靈,這樣做以後讓世上的人迷信它畏懼回避它。關于忌諱的說法,各個地方都不相同,簡略地列舉一些流行的說法,讓世人看一看。如像那些地區性風俗中的微小的忌諱,很多很多不止一種,全都是勸告人們行善,讓人們鄭重謹慎,並沒什麽鬼神的災害、凶惡怪異之物的禍害。社會上忌諱製作豆醬時厭惡聽到雷聲,聽了雷聲製作的豆醬沒有一個吃它,這是想督促人們快點做好,不想讓人們把豆子儲存在家中超過春季。社會忌諱在井上磨刀,是擔心刀落入井中;有的說“刑”字是由“井”、“刀”兩字組成的,在井上磨刀,井與刀相遇在一起,擔心會受刑罰。不要坐在屋檐下,是擔心瓦落下來打在頭上。不要倒掛帽子,因為它像死人的服飾;有的說討厭帽子倒掛是它會承受房上落下的灰塵和水滴。不要仰臥,因為那樣像停屍一樣。不要用筷子互相遞送食物,因為那樣不牢靠。不要互相替代去掃墓,因為修築陵墓的人希望有人來代替自己作苦役。以上種種說“不要”的,是教育人鄭重謹慎從事,勉勵人們行善。《禮記》說:“不要成塊地盛飯,不要不停地大口喝湯。”這是禮義方面的禁忌,不一定是有關吉凶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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