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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權力結構理性化(參考)

下面是權力結構理性化

權力結構是權力系統中各組成部分以及各層級之間的相互關系。 集權和分權,是權力結構的兩個面向,也是政治體製的“兩難問題”。 權力過分集中,必然導致濫用權力,滋生腐敗;權力過度分散,又會導致相互掣肘,影響製度執行力。 破解政治體製“兩難問題”的關鍵,在于權力結構的理性化。 所謂權力結構理性化,是指權力配置和運行的規範化、製度化和法律化。 當代中國政治體製的“總病根”仍然是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 醫治政治體製弊端,進行政治體製改革,既要分權,改革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但又不是簡單分權,而是要推動權力結構理性化,確保公共權力科學、高效、公正履行職權。 本文認為應當從黨政關系、橫向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關系、縱向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關系以及建設法治國家等方面推進政治體製改革, 實現我國權力結構理性化。

一、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製度,推進黨同國家政權組織關系的規範化、製度化

黨的領導製度是黨的領導活動所依據的原則、體製、規則和程式等。 科學的領導製度是黨有效治國理政的根本保證。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 黨的領導製度的健全與完善, 對于完善整個政治體製具有全局性影響。 因此,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製度,理順黨政關系、規範黨政職能, 推進黨同國家政權組織關系的規範化、製度化,是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中心環節。

正確處理黨政關系, 一直是我們黨積極探索的問題。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們黨把戰爭時期形成的黨的一元化領導體製, 套用于國家社會政治事務的領導和管理。 黨的一元化領導體製,是指在黨政軍群各組織中,以黨的組織為最高領導機關,黨組織作出的決議、 決策和指示, 其他各組織必須無條件服從。1942 年 9 月,中央通過的《關于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系的決定》 中明確指出:“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和無產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他應該領導一切其他組織,如軍隊、 政府與民眾團體。”[1]這在革命戰爭年代和新中國建立初期,對于中國共產黨加強統一領導、協調各方力量,克服各種困難,曾經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這種領導體製也存在著以黨代政、黨政不分、權力過分集中等弊端。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中央也嘗試解決這些問題。 1949 年 11月,中宣部專門下發指示,規定:凡屬政府職權範圍的事,由政府決定、頒布實施,不再以中國共產黨名義向人民發布行政性質的決定、決議或通知。但 1956年之後,隨著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製的建立,黨組織加強了對國家事務的領導和管理, 出現了黨組織行政化、對政權機關包辦代替的趨勢。 同時,黨內民主製度越來越不正常,權力越來越集中于少數人,乃至個人。 這樣, 黨的一元化領導體製又得到不斷強化,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不斷加劇。 鄧小平深刻地指出:“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 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于第一書記, 什麽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 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全國各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個問題。 ”[2]改革開放以來,黨的領導製度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推進黨政分開,並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黨的領導製度仍未能解決黨委包攬過多、權力過分集中、黨政關系模糊的弊端。

深化改革黨的領導製度, 必須進一步推進黨同國家政權組織關系的規範化、製度化。 黨的領導不是黨包辦一切,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通過製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 要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提高黨的領導水準和執政水準。 依法執政是黨執政後的一個根本要求, 也是推進黨的領導規範化、 製度化的核心。 黨委既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負責、 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又要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使黨的立法提案、政策建議、人事安排,轉化為國家法律、國家政策和國家機關人選,實現黨的主張國家化,黨的意志法律化;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政權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依法行政, 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推進黨同國家政權組織關系的規範化、製度化。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會議製度, 推進黨和民主黨派關系的規範化、 製度化。 加強和改進黨的民眾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團體聯系和服務民眾作用, 推進黨同社會各方面關系的規範化、製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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