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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會計信息失真對職務犯罪的影響及對策

會計信息失真對職務犯罪的影響及對策如下文

一、會計信息失真在職務犯罪的影響

(一)會計信息失真使刑法所保護的利益處在危險狀態

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受賄等職務犯罪越發的隱蔽,而不容易被人發現,主要是因為會計信息失真掩蓋了罪證。如果沒有進行深入地、有針對地的審計核查賬簿,是不容易發現的。例如,會計人員通過製作帳外帳(俗稱“小金庫”)使公款脫離監管,然後進行貪污、挪用等犯罪行為。可見,會計信息失真是某些職務犯罪頻發的誘因之一。那麽,會計信息失真具體怎麽使公款脫離監管的,其主要表現為“即故意虛構或隱瞞交易事項:利用調整會計科目、虛列往來賬、虛列或轉移收入;隨意調節利潤,掩蓋虧損或贏利的事實;人為製造虛假原始憑證;巧立名目,套取現金;擅自變更會計信息,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採取對內對外兩套賬或多套賬,分別報送不同的管理部門;私設會計賬簿、小金庫等。”

在現實社會中,有的單位用公款吃喝、公款送禮、公款旅遊;有的單位用公款行賄,有的單位收受賄賂等等,這些明顯違反黨的紀律、財經紀律、刑事法規的現象為什麽長期、廣泛的存在,並且屢禁不止。其主要是因為會計人員通過不當的會計行為故意使會計信息失真從而掩蓋違法違規的罪證,造成公共財產處于無人監管的境地,使國家利益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遭到嚴重的侵害,這不僅給國家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也損害了黨在人民民眾中的威信以及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會計人員的失範的會計行為為單位行賄、單位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的發生提供肥沃的土壤,並使刑法保護的利益處在危險狀態。

(二)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了某些職務犯罪的定性

檢察機關在查辦行賄、單位行賄等犯罪時,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濫用法人資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大肆行賄,並獲取巨額利益,然後利用真帳假做將巨額利潤轉為個人所有的案件。這種披著“法人”外衣實際為個人行賄的案件由于行賄獲取的利益混同的證據被“會計信息失真”所掩蓋,導致要認定是單位行賄還是個人行賄,會面臨多重困難,一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次行賄獲利還沒有來得及套取。在單位帳與個人帳早已混同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沒有必要將利潤轉移為自己所有。二是由于會計賬目核實取證具有時效性,很多記賬憑證由于時過境遷無法核實,調取證據難度很大。例如,某單位行賄案中,犯罪嫌疑人通過登出犯罪時公司法人,毀滅會計賬簿。因此,在取證困難的情況下,隻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單位行賄的責任。而單位犯罪要比個人犯罪定罪量刑要輕,這無疑為打擊職務犯罪帶來了障礙和困難。三是追訴犯罪的法定辦案時限緊張,無法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大量的會計審計工作,並且這也額外增加了辦案成本。

二、誘發職務犯罪的會計信息失真產生的原因

誘發職務犯罪的會計信息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受到單位主管責任人員的脅迫

作為會計行為的具體實施者,會計人員在履職的過程中常常受到單位主管責任的脅迫、利誘,往往不得已做出失真的會計信息。例如,會計人員為了不失去工作或者為了獲得更好的待遇和晉升的機會等物質滿足,很多會計人員最終會選擇迎合領導的不良利益需求,違背自身職業道德操守和法律法規,用各種手段方法,篡改或歪曲會計資料,製造虛假的會計信息。

(二)受當前會計從業環境的影響

當前會計信息失真在社會上泛濫,甚至呈愈演愈烈的趨勢,潛規則已經悄然形成,會計人員很容易被當前這種客觀大環境所影響,做出從眾行為,“國務院前總理朱鎔基在考察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時談到:現在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不少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人員造假賬,出具虛假財務報告。許多貪污受賄、偷稅漏稅、挪用公款等經濟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大量腐敗現象,幾乎都與財會人員作假賬分不開。這已經成為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毒瘤。”

(三)會計行業自律意識差,監管缺位

會計從業人員的從業道德的培養,以及會計不當行為的規範都迫切地需要會計行業組織、財政主管部門切實的承擔起責任,而會計行業自律組織、財政主管部門在監管上長期缺位,使行業監管無力,秩序混亂。

(四)法律製度方面存在部分空白和漏洞

目前我國的法律製度還不夠健全完善,存在部分空白和漏洞,這也是原因之一。《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隻規定了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因此,《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以及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沒有列入刑法調整範圍之內,反之,僅僅以行政處罰代之。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誘發犯罪,而犯罪的收益與支出不成正比,因會計信息失真導致的“小金庫”等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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