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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識的傳統與現代性

傳統與現代性是現代化過程中的一對基本矛盾。現代化首先就意味著對傳統的否定,沒有對傳統的突破和超越就沒有法律意識的現代化運動,法律意識的現代化也就稱不上是社會主體法律意識體系的一種模式創新和創造性轉型。對此,我國已故著名哲學家李秀林先生指出:“現代化首先意味著對傳統性的突破和否定,由此而表現了歷史發展中的間斷性或階段性。但是,另一方面,充分發展了的現代性還內在地包含著對傳統中積極因素的肯定和發掘,體現了歷史發展中的連續性或一體性。”

因之,在法律意識現代化的研究中,探討傳統與現代性的關系,特別是傳統因素在現代化過程中的作用和意義,對于把握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模式類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現代法律意識是以現代商品市場經濟和民主憲政製度為基礎的法律價值觀念體系,是對現代法律製度的主觀反映。盡管在世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現代法律意識的具體內容不同,但它們具有某些共同一致的法律觀念的內容,這些法律意識的要素主要有正義觀念、自由觀念、平等觀念、權利觀念、責任觀念、秩序觀念以及法治觀念等等;而傳統法律意識是以自然經濟和專製政治為基礎的法律價值—規範體系在社會主體頭腦中的反映,等級特權、義務本位、權力本位、人治主義等法律觀念是其基本的品格。因而,傳統法律意識與現代法律觀念在本質上是兩種對立的法律觀念體系。但是,傳統與現代性之間又不是絕對對立的,它們又具有相互兼容、滲透和共存的一面。希爾斯指出:“傳統之中包含著某種東西,它會喚起人們改進傳統的願望。”[7](p.286)公丕祥教授也指出:“任何法律傳統內部蘊藏著的豐富的經驗材料以及規則,並不是任意積累而成的,也不是一堆雜亂無章偶然選擇行為的產物,而是有著深厚的歷史根基。正因為如此,它本身為後來人們提供了各種歷史選擇的可能性。”

法律意識的發展過程是一個法律認識演進的過程。從個體認識的發生和發展機理論之,個體認識的基礎是個體心理格局(schema),它是認識結構的起點和核心。心理格局面對外來刺激而首先嘗試同化外來的異質因素,但是,“同化不能使格局改變或創新,隻有自我調節才能起這種作用。調節是指個體受到刺激或環境的作用而引起或促進原有格局的變化和創新以適應外界環境的過程。調節因素是內在的。”“適應包括同化和調節兩種機能。通過同化和調節,認識結構就不斷發展,以適應新環境。皮亞傑把適應看作智力的本質。通過適應,同化和調節這兩種活動達到平衡。平衡既是一種狀態,又是一種過程。平衡狀態不是絕對靜止的,一個較低水準的平衡狀態,通過機體和環境的相互作用,就過渡到一個較高水準的平衡狀態。平衡的這種繼續的發展,就是整個心理智力的發展過程。

因此,可以說,平衡是認識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這一心理學原理,法律意識的現代化過程就是個體法律的傳統認識結構和格局對外來文化刺激的同化和調節作用的過程及其產物。從民族法律意識發展過程來看,傳統法律文化的模式結構是傳統法律意識的原始“格局”,由于受到新的社會因素刺激,它首先嘗試將這些新的因素納入其原有的民族文化心理“格局”之中,使之成為傳統法律文化觀念體系的一部分,這就是傳統文化的“同化”功能在起作用。但是當現代法律文化觀念和意識作為新的刺激因素與原有的傳統法律文化體系不相容,乃至相沖突的時候,傳統法律文化觀念的“格局”的同化功能就失靈了。這時,傳統法律文化觀念體系的“調節”功能就開始發揮作用,嘗試通過調節以協調、整合和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但是,社會意識調節功能的發揮必然導致傳統的法律意識體系發生變形,乃至解構。民族心理調節功能發揮作用的過程,就是傳統的文化觀念因素和新的文化意識因素重新整合的過程,也就是構建新的現代法律意識體系的過程。在這種民族法律文體體系的“同化”和“調節”的過程中,法律意識也就逐步走向現代化。因之,傳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識在現代化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是法律意識現代化的基礎和起點,對法律意識現代化之模式具有重要的影響。

但是,由于各國法律文化傳統的不同,法律意識現代化的具體歷史條件、所面臨的外部環境、現代化的方式等也各有差別,因而,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調節和適應的方式各不相同,在傳統與現代的關系方面呈現出不同的格局和模式。一般來說,由解決和處理傳統與現代性的關系的方式不同,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法律意識現代化模式,即傳統變異型、傳統與現代斷裂型和法律意識重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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