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詩人鄭板橋曾有詩雲: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些小吾曹州縣吏,一葉一枝總關情。這句反映封建時代官員愛民、為民的詩句流傳甚廣,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被人們引用,把這句話運用到我們司法行政工作中,就是“執法為民”。“執法為民”在不同的行業應有不同的註解,作為我們法務部門,公平和正義是永恆的主題,我們的工作,就是準確地詮釋法律的含義,使法律的規定在人們的生活中得以實現。眾所周知,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機構作為基層法律服務單位,與人們民眾的日常生活關系非常密切,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幾乎天天與當事人打交道,我們在工作中適用法律必然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在公證活動過程中,能否真正做到“執法為民”,不僅關系到國家法律的適用,也事關執法形象。“執法為民”對于我們來說,意味著提高執法水準,並在實際工作中運用好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民眾的正當權益。遺憾的是,在前一段時間發生的“西安寶馬彩票案”中,西安市新城區公證處公證員董某嚴重失職,被不法分子鑽了空子,發生了嚴重損害彩民利益,損害政府聲譽,損害公證工作公信力的彩票欺詐事件。對此,我們應引以為戒,並從中吸取相關教訓,在不斷提高業務貭素的同時,更加註重職業道德修養。
如何在公證工作中真正做到“執法為民”?我認為,首先,我們要正確理解並適用法律,在受理業務和審查出證的過程中,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及時、準確地出證,以維持經濟秩序,穩定社會關系,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和訴訟,“為民服務無小事”,這個過程,既要求我們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又要求我們認真、細心。現今中國的法治水準還不是很高,有些當事人,包括一些受過良好教育的當事人,對法律也是一知半解。記得有一次,一位中年婦女帶著女兒前來要求辦理繼承公證,原來這位女士的丈夫不久前遇車禍死亡,在合肥遺留有房產一套,這對母女要求對遺產進行繼承。我處接待公證員在了解情況後,耐心地向她們解釋了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告知除她們母女外,若被繼承人的父母尚健在,也享有繼承權,並要求她們到死者生前單位出具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第二天,這對母女帶著親屬關系證明來了,但證明上對死者父母的死亡時間卻含糊其詞,公證員為慎重起見,數次到死者生前單位了解情況,並和死者父母居住地的有關部門取得聯系,終于查實原來死者的母親尚健在,但遠在浙江鄉下務農,根本不知道對兒子的房產享有繼承權,經過公證員的多方協調努力,死者的母親最終獲得了房產折價款四萬多元。我們為這一結果感到由衷的欣慰,因為,我們深深地知道:法律應當公正地保護所有人的利益,試想,如果公證員在審查過程中,沒有足夠的細心或者馬虎應付,那位遠在農村的不幸母親的權利誰來保護?如果公證員不能夠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社會秩序又將如何維持下去?所以我想,能夠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解決人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和需要應當是我們法律服務人員“執法為民”的前提和本質。其次,作為法律服務行業的公證,從其工作性質上來說,在準確適用法律的前提下,還應當盡量給當事人提供方便,要“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為人民民眾服務一兩次並不難,難的是時時刻刻心裏都裝著人民民眾,任何時候都把人民民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