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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簽訂勞動契約都有哪些賠償?

勞動契約,是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合意,也是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細化和明確。勞動契約是約束勞資雙方如實、全面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依據,也是防止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及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據。

《勞動契約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時間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不僅不會規避法律的規定,而且還會產生賠償。

支付未簽勞動契約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契約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

支付未簽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契約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未簽勞動契約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製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未簽勞動契約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竟業限製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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