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契約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願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額度原則
二、勞動契約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契約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勞動契約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契約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契約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及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契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二)例外情況
作為訂立勞動契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情況,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定。
四、勞動契約的類型
(一)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契約終止時間的勞動契約。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契約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契約製度或者國有企業改製重新訂立勞動契約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且勞動者û有《勞動法》規定的情形的,續訂勞動契約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
五、勞動契約的效力
(一)勞動契約的生效
勞動契約依法訂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對勞動契約生效有特殊約定,如約定須經公證或鑒證方可生效的勞動契約,其生效時間開始于鑒證、公證手續辦理完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