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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與集體契約的區別

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契約,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契約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契約規定的義務。

集體契約也稱為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契約,是企業與工會簽集體契約的協商與簽訂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定。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契約的工會成員。

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很容易混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兩者的區別。我們對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做一個對比,就會發現兩者有以下六種區別:

(1)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契約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契約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契約,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契約,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契約裏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契約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契約裏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麽,是多少,崗位是什麽,享受什麽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契約反映的是企業裏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契約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的作用不同。

勞動契約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契約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契約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契約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契約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契約裏,對于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于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契約裏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麽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契約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契約與集體契約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契約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契約則不同,因為勞動關系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契約。所以,簽署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契約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契約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製定集體契約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契約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契約,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契約後,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契約提出抗告,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復,那麽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後,集體契約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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