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終止,是指由勞動契約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消亡,即勞動法律關系的結束。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契約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契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契約即行終止。這種終止屬于自然終止。如果在勞動契約履行期間,勞動契約一方當事人消亡,如勞動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等,勞動契約關系即行終止。另外,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終止勞動契約,由勞動契約確定的關系也告終止。這兩種終止可以稱為勞動契約的非自然終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契約時,在約定終止條件時要註意的一點是,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時將不能解除勞動契約的規定(如《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契約: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約定為勞動契約終止條件,這是不正確的。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勞動契約終止條件是一般性規定,,在法律效力上屬于特殊規定,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內容屬于特殊規定。所以,在勞動契約終止條件中不能將這些特殊規定約定進去。同時,即使上述特殊規定的內容沒有約定為勞動契約終止條件,但如果這些條件出現時,也要考慮到是否滿足特殊規定。即當勞動契約終止條件出現時,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隻有當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契約終止:
(一)勞動契約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復原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