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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管理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管理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契約?

1、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契約區別開來。

2、加班費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後,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應註意解決這個問題。

3、保密條款

由于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契約中增加保密條款,並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4、競業限製條款

競業限製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契約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競業限製條款。

高層管理人員職務被解除可否恢復勞動關系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職務被解除,是否必然導致勞動關系不能恢復?通常情況下,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所對應的崗位隻有一個人,公司在違法解除該職務時所找出的不能恢復的理由,要麽是復原該職務設定,要麽是又找到新人代替,該兩種情況下都導致勞動關系的恢復不能。如公司“副總裁”本質上更傾向于一個職務,不同于一個辦事的部門,該職務復原不必然導致勞動關系的終止,且該職位是否繼續存在不是一個客觀性的內容,而是一個主觀性的判斷,站在公司的角度可以認為職位已經沒有了,因此不能恢復勞動關系,站在申請人的角度,可以認為該職位仍然存在,因此可以恢復勞動關系。

依據公司法,隻要符合程式就可解除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這是尊重公司的自治原則,而依據勞動契約法,即使經過了一定的程式,如果沒有法定的理由,則解除職務仍然屬于違法,高層管理人員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如此而行,公司的自治原則就得不到實現。

雖然公司法對高層管理人員的解聘有明確的規定,但公司法範疇的解聘條件,並不當然成為勞動法範疇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對于公司的解除理由,無論是仲裁還是法院都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來確定解除是否合法。一旦公司的解除被認定為非法,而申請人又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如果不存在客觀上恢復不能的情況,審理機構應判決恢復勞動關系。

就高層管理人員勞動關系可否恢復的問題,我們應把握一個原則:如果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非法,而高層管理人員又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對公司而言,應積極通過行為,使原契約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比如聘用其它人員,部門合並,相關業務終止,崗位復原等,對于申請人而言,應積極舉證不存在上述不能繼續履行的事由。

以下是xx契約範本頻道為各位推薦的管理人員勞動契約,供大家參考:

甲方: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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