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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簽訂無固定期限契約

什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契約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契約製度或者國有企業改製重新訂立勞動契約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X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契約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簽無固定期限契約的好處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契約製度或者國有企業改製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後續簽的”。

與《勞動法》“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契約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的規定相比,隻要滿足三種情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不在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這樣,能夠防止勞動者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時,因為用人單位不同意而不能簽的情況產生。從而防止《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落空的情況產生。

為了保護勞動者,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契約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

但是,實踐中卻出現了與立法目的相反的現象。不少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與勞動者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規定,往往是快到XX年的時候,就不再與勞動者簽契約。“XX年”反而成了勞動者丟工作的一個檻。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解除和變更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也是勞動契約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契約,另一方隻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共識,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契約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是不能變更的“死契約”。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和其他類型的契約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契約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契約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契約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註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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