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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無效勞動契約

無效勞動契約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契約。無效勞動契約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契約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契約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契約無效。按契約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

無效勞動契約適用情況

《勞動契約法》第26的規定,下列勞動契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契約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契約、擬定勞動契約條款時出于自願,要遵守誠實額度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契約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契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

勞動契約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契約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製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式必須合法。

無效勞動契約常見情形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契約。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契約。如契約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契約。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契約。如虛假承諾優握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契約。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準採取特殊工時製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製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契約。如強製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契約。如招用童工、冒簽契約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契約。如規定契約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契約。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契約。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契約。如設定巨額違約金、培訓費,限製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契約。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

勞動部于1995年5月製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契約,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契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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