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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僱工契約

甲 方:僱主(以下簡稱甲方)

乙 方:與受僱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僱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契約,共同遵守本契約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契約期限自年月日開始,至 年  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 天。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第四條 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元。

第十條 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

第十二條 本契約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契約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契約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契約: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製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 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契約,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契約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 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契約第十二條,就變更契約達成協定的;

第十五條 契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六條 乙解除本契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契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契約:

1、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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