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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新勞動契約範本

北京市最新勞動契約範本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契約,共同遵守本契約所列條款。

一、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契約期限

第三條 本契約為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本契約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契約于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製度。

執行標準工時製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度或者不定時工作製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製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製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製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準。

八、勞動契約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契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契約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契約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的附屬檔案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本次續訂勞動契約期限類型為 期限契約,續訂契約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契約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契約期限類型為 期限契約,續訂契約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契約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契約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契約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契約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契約書簽訂勞動契約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契約,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契約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契約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契約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契約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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