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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臨時工契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契約,共同遵守本契約所列條款。

一、契約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契約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契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契約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契約時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契約,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契約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並或減縮編製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的;

4.訂立契約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契約達成協定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契約: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製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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