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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蘇省勞動契約條例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契約範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契約製度,明確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製定規章製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契約、勞動契約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製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採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製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契約製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契約製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製定勞動規章製度,履行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勞動契約的訂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契約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在勞動契約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契約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製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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