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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密保密協定

甲方(員工):

乙方(企業):

鑒于甲方在乙方任職,並獲得乙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乙方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確認,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智慧產權均屬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甲方應當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慧產權。

上述發明創造、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發明權、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權利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權利並協助甲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二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乙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甲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智慧產權的,應當及時向乙方申明。經乙方核實,認為確屬于非職務成果的,由甲方享有智慧產權,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甲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于職務成果,乙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甲方申明後,乙方對成果的權屬有抗告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三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製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乙方的保密規章、製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甲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于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四條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製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職員)知悉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第五條 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甲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自離職之日5年內 。

甲方認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甲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甲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六條 甲方承諾,在為乙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于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慧產權的行為。

若甲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甲方應當承擔乙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乙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甲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可以從甲方的工資報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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