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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契約書範本

本契約由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契約,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契約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契約,不得與本契約相悖。

第三條 本契約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準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製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均應符合本契約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契約,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製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畫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契約,在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契約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契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製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契約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契約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製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並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準。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公司在製訂本公司休假製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製度,並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製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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