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在簽訂本契約前,應認真閱讀本契約書。本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契約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契約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本契約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製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契約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定,作為本契約的附屬檔案,與本契約一並履行。
六、本契約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契約(含附屬檔案)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現住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契約。
一、契約期限
(一)契約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契約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本契約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契約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契約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契約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契約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定或通知書作為本契約的附屬檔案。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定。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製,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製,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製。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工資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