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文典籍 公孫龍子

通變論

【原文】
曰:二有一乎?

曰:二無一。

曰:二有右乎?

曰:二無右。

曰:二有左乎?

曰:二無左。

曰:右可謂二乎?

曰:不可。

曰:左可謂二乎?

曰:不可。

曰:左與右可謂二乎?

曰:可。

曰:謂變非變,可乎?

曰:可。

曰:右有與,可謂變乎?

曰:可。

曰:變奚?

曰:右。

曰:右苟變,安可謂右?

曰:苟不變,安可謂變?

【譯文】
限定的概念還能說是未相與限定時的某一個概念嗎?

限定的概念已經不能再說是未相與限定時原來的某一個概念了。

概括的類概念能說是原來被概括的一個種概念嗎?

概括的類概念已經不能再說是原來被概括的一個種概念了。

概括的類概念能說是原來被概括的另一個種概念嗎?

概括的類概念也不能再說是原來被概括的另一個種概念了。

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能說是概括的類概念嗎?

不能。

另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能說是概括的類概念嗎?

也不行。

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與另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可以概括稱為一個類概念 嗎?

可以。

能夠說概念的限定或概括而引起的概念類屬變化時,是概念的外延有變 化而概念的內涵沒有根本的變化嗎?

可以這麽說。

當一個種概念與另一個種概念有了本質聯系而被概括稱為一個類概念時 ,可以說概念變化了嗎?

可以。

變成什麽呢?

種概念變成類概念。

種概念既然變成類概念,怎麽還保留有種概念的內涵呢?

種概念的內涵如果沒有變化,怎能說種概念有變化呢?「須知,種概念 變成類概念時內涵隻是減少了部分的內涵,但仍保留它作為類本質的內涵」。

【原文】
曰:二苟無左,又無右,二者左與右,奈何?

曰: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

曰:何哉?

曰:羊與牛唯異,羊有齒,牛無齒,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 。是不俱有而或類焉。

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未可。是俱有而類之不同也。羊牛有角 ,馬無角,馬有尾,羊牛無尾,故曰羊合牛非馬也。非馬者,無馬也。無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馬,可也。

若舉而以是,猶類之不同,若左右,猶是舉。

牛羊有毛,雞有羽。謂雞足一,數足二,二而一故三;謂牛羊足一,數 足四,四而一故五。牛羊足五,雞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雞。非有以非雞也。

與馬以雞寧馬。材不材,其無以類,審矣!舉是亂名,是謂狂舉。

【譯文】
概括的類概念既不能說是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又不能說是另一個被概 括的種概念,而是包括著兩個被概括的種概念,這說的是什麽意思?

「把種概念概括為類概念是為了滿足分類的需要」,如把羊與牛概括為 偶蹄家畜來與奇蹄家畜的馬來分類,或牛與羊概括為偶蹄家畜來與家禽的雞來分類。

那末如何進行分類呢?

羊與牛有區別,羊有門牙上齒,牛無門牙上齒,因而便說牛與羊毫無共 同之處,羊與牛亦毫無共同之處,這是不對的。它們雖有“種差”的區別,但卻是同類的家畜。

羊有角,牛亦有角,因而便說牛就是羊,羊就是羊,這也是不對的,它 們雖有共同的本質,屬性卻是不同的種。偶蹄家畜有角,奇蹄家畜(馬)無角;奇蹄家畜(馬)有鬃毛長尾,偶蹄家畜無鬃毛長尾,以此作為分類 的根據,把家畜分為偶蹄家畜與奇蹄家畜(馬),偶蹄家畜不是奇蹄家畜(馬),偶蹄家畜自然不包括著奇蹄家畜。偶蹄家畜所以不包括著奇蹄家 畜(馬),因為羊是種概念,牛是種概念,而偶蹄家畜卻是類概念,因此如果把羊與牛概括為偶蹄家畜與奇蹄家畜(馬)劃分開來,這是對的。這 樣的邏輯分類,由于它們類的不同,如同把一物分為左右兩半那樣的明顯而正確。

偶蹄家畜有毛,家禽(雞)有羽。雞足的本質稱為“一”,雞足的現象 稱為“二”,把雞足的本質與現象統一起來稱為“三”(即在認識雞的特徵時必須通過其現象進而究其本質);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質稱為“一”, 偶蹄家畜之足從現象稱為“四”,把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質與現象統一起來稱為“五”。如果以禽與獸的分類根據(“四足而毛”,“二足而羽”) 把動物分為偶蹄家畜與家禽(雞),這一分類的根據是錯誤的,與越類而分「,因而是錯誤的分類。

與其以雞代替馬來與偶蹄家畜分類,毋寧以馬來與偶蹄家畜分類由于牛 羊都是于類相近又可供祭祀的材料,而雞與牛羊于類相去太遠又不是供祭祀的材料,牛羊與雞之間談不上分類的問題,這是很清楚的。這樣的邏輯 分類是越類而分、概念混亂,是錯誤的邏輯分類。

【原文】
曰:他辯。

曰:青以白非黃,白以青非碧。

曰:何哉?

曰:青白不相與而相與,反對也;不相鄰而相鄰,不害其方也。不害其 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對,各當其所,若左右不驪。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惡乎其有黃矣哉?黃其正矣,是正舉也。其有君臣之于國焉, 故強壽矣!

而且青驪乎白而白不勝也。白足之勝矣而不勝,是木賊金也。木賊金者 碧,碧則非正舉矣。青白不相與而相與,不相勝則兩明也。爭而明,其色碧也。

與其碧寧黃。黃其馬也,其與類乎,碧其雞也,其與暴乎!

【譯文】
從別的事例來討論分類的規則罷。

以青為底色再塗上白色來與黃色分別,以白為底色再塗上青色來與碧色 分別。

這是什麽意思?

先從“青以白非黃”的例子來說,青、白本來是不相容的兩種顏色,現 在雖然在青色上面塗上白色,結果已然上青下白而兩色並立。青、白本來是方位懸隔的兩種顏色,現在雖然兩色相配而使之相近,但仍然兩色並立 ,界限分明,互不羼雜。青白兩色互相並立而保持原色,好象左右並排而相向對立那樣。所以,這一配色的結果,既不能歸並于青色,也不能歸並 于白色,哪裏會有黃色混在其中呢?黃色中正獨立而不與青、白兩色混淆。這是正確怎地分類。「如果分類依照一個統一的標準(根據),便能使 分類正確」,這如同一國之中,「君主明正,號令統一,君臣職守分明」,國家便能強盛長存那樣。

青附著于白色並且染污了白色,白本來足以勝青卻反而被青染污而不勝 了。這是木(青)逆勝金(白),青逆勝白變成近碧之色,以近碧之色來與碧色分辨,就無法厘清了,所以“白以青非碧”是錯誤的分類。青與白 不相容而又使之相配,兩色不絕對相勝而必相爭勝以各顯其色,爭勝的結果呈青而微白,其色近碧。

與其以“白以青非碧”的分類,毋寧以“青以白非黃”的分類,“青以 白非黃”如同“羊合牛非馬”的分類那樣,它們都是以類相從,「遵守了分類規則」。“白以青非碧”如同“牛合羊非雞”的分類那樣,它們都是 邏輯混亂。

【原文】
暴則君臣爭而兩明也。兩明者,昏不明,非正舉也。非正舉者,名實無 當,驪色章焉,故曰兩明也。兩明而道喪,其無有以正焉。

【譯文】
名實混亂則君臣交爭而號令不一,號令不一則是非不明,是非不明則政 治昏暗。這是違反“不兩明”的邏輯基本規律。違反了邏輯基本規律,便會「名實不相應,明不符實,實不應名,」邪惡充斥而是非淆亂。違反“ 不兩明”的邏輯基本規律,必將治道淪喪,這就沒有辦法來端正名實以便統一天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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