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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誥

謹慎嚴明的施用刑罰

【原文】
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1)。人有小罪,非眚(2),乃惟終自作不典(3),式爾(4),有厥罪小(5),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6),適爾,既道極厥辜(7),時乃不可殺。”
  王曰:“嗚呼!封,有敘時(8),乃大明服(9),惟民其勅懋和(10)。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11)。若保赤子(12),惟民其康。
“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13)。”
  王曰:“外事(14),汝陳時臬司師(15)。茲殷罰有倫(16)。”又曰:“要囚(17),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18),丕蔽要囚(19)。”
  王曰:“汝陳時臬事罰(20),蔽殷彝(21),用其義刑義殺(22),勿庸以次汝封(23)。乃汝盡遜曰時敘(24),惟曰未有遜事。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25)。朕心朕德,惟乃知。”

【注解】
(1)敬:恭謹。明:嚴明。(2)眚(sheng):過失。(3)終:經常。典:法。(4)式:用。爾:如此。(5)有:雖然。(6)眚災:由過失造成的災禍。(7)適:偶然。道:指法律。極:窮盡。辜:罪。(8)有:能。敘:順從。時,這。(9)明:順服。(10)勅(chi):告誡。和:和順。(11)畢:盡。咎:罪過。(12)赤子:小孩。(13)刵(er):古時割掉耳朵的刑罰。(14)外事:判斷案件的事。(15)陳:公布。臬(nie):法度。司:治理,管理。師:治理,管理。師:眾,指臣民。(16)倫:條理,法。(17)要囚:幽囚,囚禁犯人。(18)服念:思考。(19)丕:乃。蔽:判斷。(20)事:從事,施行。(21)彝:法。(22)義:宜,應該。(23)勿庸:不用。次:恣,順從。(24)遜:順從。(25)若:順從。

【譯文】
 王說:“啊!封,對刑罰要謹慎嚴明。如果一個人犯了小罪,而不是過失,還經常幹一些違法的事;這樣,雖然他的罪過最小,卻不能不殺。如果一個人犯了大罪,但不是一貫如此,而隻是由過失造成的災禍;這是偶然犯罪,可以按法律給予適當處罰,不應把他殺掉。“
王說:“啊,封,如果你能照這樣去做,就會使臣民順服,臣民就會互相勸勉,和順相處。要像醫治病人一樣,盡力讓臣民拋棄自己的過錯。要像護理孩子一樣保護臣民,使他們健康安寧。
“除了你封可以懲處人÷殺人之外,任何人都無權懲罰人、殺人。除了你封可以下令割罪人的鼻子和耳朵外,任何人都不能施行割鼻斷耳的刑罰。”王說:“你宣布了這些法律後,要依據它們來懲治罪犯。根據殷商的刑罰來判罪時,該用刑的就用刑,該殺的就殺掉,不要照你的意思來行事。如果完全按照你的意思行事才叫順從,那麽就沒有順從的事。唉!你還是個年輕人,不可順從你的意思。我的心願和德行,隻有你才能了解。”

【讀解】
這一節專講“慎罰”,即使用刑罰要慎重。我們可以發現這樣幾個要點:施用刑罰不能光看罪行,還要看動機,重罰故意犯罪且不思悔改者,適當處罰過失犯罪且願意悔改者;懲罰罪犯像治病救人;執政者親自掌握刑罰,確保刑罰的權威性;對判決要慎重,多考慮;不能用自己的意願來代替刑罰。
 周公的這些觀點很有點現代意味,並且是有意識地把刑罰作為維護統治地手段。值得註意地是強調不能用“人治”來代替“法律”,也就是要講究規則,按規則辦事,不管統治者個人是否喜歡,犯了規就得處罰。
專製主義的“家天下”是沒有規則的,從不講規則。朕即天下,朕即法律,老子天下第一,老子就是家長,生殺予奪全憑家長一時興之所至。高興了,就賞賜爵位封地;不高興了就投進牢獄,奪去性命,誅滅九族。對統治者來說,沒有規則,就獲得了最大的方便,可以恣意所為,就像一個人在足球場上可以抱著球橫沖直撞一樣。
專製主義暴君的法律,規則就是他的個人意志。“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哪管什麽國家不國家,什麽老百姓不老百姓。國家、百姓、財富等等全是暴君的私有財產,全是揣在他兜裏的鈔票,可以任意支取,任意花銷。
周公推行“德政”,輔之以法律手段,使他獲得了開明君主的美名。可惜的是他還沒有開明到打破等級觀念,提出人人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他依然是把統治者當作奧林匹斯山上的神祗,居高臨下地遙控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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