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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遙殺人案

原文

隨州大洪山作人李遙,殺人亡命。逾年,至秭歸,因出市①,見鬻柱杖者,等閒②以數十錢買之。是時秭歸適又有邑民為人所殺,求賊③甚急。民之子見遙所操杖,識之,曰:“此吾父杖也。”遂以告官司。執遙驗之,果邑民之杖也,榜掠備至④。遙實買杖,而鬻仗者已不見,卒未有以自明。有司詰其行止來歷,勢不可隱,乃遞隨州,而大洪殺人之罪遂敗。卒不知鬻杖者何人。市人千萬,而遙適值之,因緣及其隱匿,此亦事之可怪者。

(選自《夢溪筆談》)

注解

1出市:路過市場。

2等閒:輕易,隨意。

3賊:此指凶犯。

4榜掠備至:榜,古代刑法之一,杖擊或鞭打;掠,拷打;備,完備,盡。一切拷打手段都用盡了。

5逾:超過

6適:恰巧

7執:抓起來

8詰:問

9卒:終究

10鬻:賣

11敗:破案

12緣及:牽連到……

隨州大洪山鎮有個叫李遙的人,他殺了人後就逃亡外地。過了一年,李遙來到秭歸縣城,在城中的集市上,他看到有人在出售拐杖,因為價格便宜,就花幾十枚銅錢買了下來。當時秭歸城中恰好也出了一樁人命案,官府正在急于抓捕凶手。被害人的兒子在街上看見李遙,認出他手中的拐杖是自己父親的,于是就向衙門報了案。衙役們把李遙逮住,經驗證,果然是被害人的拐杖。李遙稱自己是買拐杖之人,並非凶手。但是差官們在市場上沒有找到那個賣拐杖的人。于是又對李遙進行審問,問李遙是哪裏人,李遙知道無法隱瞞,就說出自己的真實住址。秭歸縣衙與隨州地方官府取得聯系後,得知此人就是大洪山殺人潛逃的嫌犯,于是大洪山殺人案告破。李遙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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