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戶、立戶
1、辦理條件及程式:
由申請人持相關的證明材料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派出所審核後,予以當場辦理。
2、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單位、村(居)委會證明
(3)房產證明
(4)婚證
(5)居民戶口簿
二、出生登記
1、辦理條件及程式:
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其父母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審核後予以當場辦理。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收養子女、國外出生嬰兒及無《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的戶口登記,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報市公安局批準後予以落戶。
2、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婚證
(4)村(居)委會或單位的出生申報單
(5)計畫生育部門證明
(6)其它相關證明
三、死亡登記
1、辦理條件及程式:
公民死亡在葬前,由其親屬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2、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村(居)委會、單位的死亡申報單
(4)《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居民死亡推斷書》
四、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子女戶口遷移
1、辦理條件及程式:
申請人持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審核後,除市內農村與農村之間夫妻投靠,由遷入地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外,均由派出所填寫《戶口遷移審批表》,報市公安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