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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暫住證介紹信範文大全範文五

一、分戶、立戶

1、辦理條件及程式:

由申請人持相關的證明材料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派出所審核後,予以當場辦理。

2、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單位、村(居)委會證明

(3)房產證明

(4)婚證

(5)居民戶口簿

二、出生登記

1、辦理條件及程式:

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其父母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審核後予以當場辦理。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收養子女、國外出生嬰兒及無《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的戶口登記,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報市公安局批準後予以落戶。

2、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婚證

(4)村(居)委會或單位的出生申報單

(5)計畫生育部門證明

(6)其它相關證明

三、死亡登記

1、辦理條件及程式:

公民死亡在葬前,由其親屬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2、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村(居)委會、單位的死亡申報單

(4)《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居民死亡推斷書》

四、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子女戶口遷移

1、辦理條件及程式:

申請人持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審核後,除市內農村與農村之間夫妻投靠,由遷入地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外,均由派出所填寫《戶口遷移審批表》,報市公安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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