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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復仇議

[唐]柳宗元
【作者小傳】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東(今山西永濟縣)人。唐代傑出的唯物主義思想家、文學家,與韓愈齊名,世稱“韓柳”,“唐宋八大家”之一。出身于中小官僚家庭,二十一歲中進士,二十六歲登博學宏詞科,授集賢殿書院正字,後調任藍田尉、監察御史裏行。他政治上屬于以王叔文為首的主張改良革新的政治集團,在王叔文一派執政期間,任禮部員外郎。不久革新失敗,被貶為永州(今湖南省零陵縣)司馬,十年後,又改貶柳州(今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刺史,卒于任所,年四十七歲。
在文學方面,柳宗元是中唐古文運動的主將,對擴大古文運動的影響和推動當時文體、文風的革新,起過重大的作用。他本身的文學創作,內容豐富,形式多樣。他的文章以樸實峻嚴著稱,思想深刻,反映了當時的政治鬥爭、階級壓迫和社會上種種不合理的現象;其中的山水遊記,更善于描繪自然景物,富于詩情畫意,又蘊含著作者自己的豐富感情,讀來耐人尋味,在藝術上達到了很高的成就。著有《柳河東集》。
【題解】這是柳宗元在禮部員外郎任上寫的一篇駁論性的奏議,是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的。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父親的仇人,然後到官府自首。對于這樣一個案例,陳子昂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于禮義、應予表彰的處理意見。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駁了這種觀點,認為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為既合于禮義,又合于法律,應予充分肯定。雖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說明封建主義的禮義和封建主義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敗、冤獄難申的封建社會,仍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全文觀點鮮明,邏輯嚴密,駁論有力。
臣伏見天後時[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2],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4];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5]。
臣聞禮之大本[6],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7]。旌其可誅,茲謂僭[8];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製[9],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13],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14],枕戈為得禮[15],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17],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驁而凌上也[20]。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22]:“調人[23],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24]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25],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選自中華書局校點本《柳宗元集》
據我了解,則天皇後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製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麽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麽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採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製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並傳給後代,那麽,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法則行嗎?大凡聖人製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麽刑法和禮製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麽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隻是出于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蒙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製,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麽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並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麽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製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並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聖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麽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製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範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製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製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後頒發下去。今後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胡士明) 
【注解】
[1]伏見:看到。舊時下對上有所陳述時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上表示敬意的。天後:即武則天(624—705),名曌(即“照”),並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655)被立為皇後,李治在世時即參預國政。後廢睿(ruì銳)宗李旦自立,稱“神聖皇帝”,改國號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復位後,被尊為“則天大聖皇帝”,後人因稱武則天。[2]同州:唐代州名,轄境相當于今陝西省大荔、合陽、韓城、澄城、白水等縣一帶。下邽(guǐ歸):縣名,今陝西省渭南縣。[3]縣吏趙師韞:當時的下邽縣尉。[4]陳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縣)人。武後時曾任右拾遺,為諫諍之官。旌(jīng):表彰。閭:裏巷的大門。[5]過:錯誤,失當。[6]禮:封建時代道德和行為規範的泛稱。[7]黷(dú獨)刑:濫用刑法。黷,輕率。[8]僭(jiàn見):超出本分。[9]製:製定,規定。[10]刺讞(yàn厭):審理判罪。[11]原:推究。端:原因。[12]州牧:州的行政長官。[13]蒙冒:蒙蔽,包庇。[14]戴天:頭上頂著天,意即和仇敵共同生活在一個天地裏。《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15]枕戈:睡覺時枕著兵器。[16]介然:堅定的樣子。自克:自我控製。[17]謝之:向他認錯。[18]愆(qiàn千):過錯。[19]戕(qiáng牆):殺害。[20]悖驁(bèi ào倍傲):桀驁不馴。悖,違背。驁,傲慢。[21]邦典:國法。[22]《周禮》:又名《周官》,《周官經》,儒家經典之一。內容是匯編周王室的官製和戰國時代各國的製度等歷史資料。[23]調人:周代官名。[24]《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為解釋《春秋》的三傳之一(另二傳是《春秋左氏傳》和《春秋穀梁傳》)。舊題戰國時齊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說是他的玄孫公羊壽作。[25]推刃:往來相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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