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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大學生辯論賽總結陳詞

婚前財產公證是對婚姻的保護

其實我們大家一起想一想就會發現,對方辯友今天所說的(婚前財產公證是對婚姻的)所有“傷害”,都是建立在一種空談性的假說之上的,都是基于婚前財產公證這一行為尚未發生時的猜想,比如“假如我要做,會傷害夫妻感情”“假如我要做,會破壞和諧”等等。

但今天我們要告訴大家的是,作為一種自願存續的契約關系,婚前財產公證一旦落入司法實踐,其存在前提是建立在婚姻雙方一致認同,自願訂立的基礎之上的。對方辯友今天是拋開了一個工具的實踐背景而空談一個工具的好壞,企圖用傳統倫理觀中“情”與“利”的博弈來混淆大家的視聽,讓我們大家在“重義輕利”的思維模式下覺得他方所言無比正確。

婚前財產公證的產生並非偶然。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財產數額不斷增加,這為婚前財產公證提供了根本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我們希望通過論證婚前財產公證保護屬性,讓大家從不假思索的傳統蒙昧中掙脫出來,重建對婚前財產公證這一事實命題的價值與因果。

比如,什麽是“逐利”?在通常的環境下,我們對利益的追逐是“外輕內重”的,即使心裏百般喜愛,但表現出來一定是翩翩君子,視若淡然。因為,你一旦逐利,必定不擇手段,必定以己為重,不顧他人。然而,婚前財產公證理論根源中的“最大幸福原則”恰恰是對這一傳統理解的現代悖反。這一原則將“逐利”概括為一種合理利己的現象,並要求人們在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之間做到嚴格的公平,也就是說對個人對利益的追求必須在不妨礙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進行。而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姻雙方公平協商的結果,這並不妨礙某一方的權利,除非有一方企圖佔有對方的資產。

更重要的是,婚前財產公證中所體現的夫妻財產分別所有製反映了當代社會所倡導的人本原則。它並不是鼓勵我們見利忘義,而是在個人與整體的關系中倡導對個人價值的肯定和對個體個性的張揚。對個人價值的認同何其重要!公元前五世紀,當普羅泰格拉說出那句“人是萬物的尺度”時,群體的神像搖搖欲墜,沉睡千年的人本意識由此覺醒,整個世界為之瘋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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