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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第四十六

   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夫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百官識,非惠也,刑罰必也。故君臣共道則亂,專授則失。夫國有四亡: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故夫滅、侵、塞、擁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是故有法度之製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木矣。比周以相為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故交眾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于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國無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于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譯文】
    所謂治理得好的國家,是因為君道強明;所謂混亂的國家,是因為臣下的“私術”太盛。君尊臣卑,不是由于臣對君的親愛,而是君主通過權勢壓服的;百官盡職,不是由于君對臣的恩惠,而是刑罰堅決的結果。所以,君道與臣道混淆不分,國家就要混亂;把國權專授于人,君主就會失園。國家有四種危亡的表現:法令一開始就發不出去,叫作“滅”;發出而中道停留,叫做“壅”;下情一開始就不能上達,叫作“塞”;上達而中道停止,叫作“侵”。滅、侵、塞、壅現象的產生,都是由于法度沒有確立造成的。所以先王治國。不在法度外浪費心機,也不在法度內私行小惠。所謂任何行動都不離開法度,就正是為了禁止過錯而排除行私的。君權不能由兩家佔有,政令不能由兩家製定。以法治國不過是一切都按法度來處理而已。因此,有了法度的裁斷,人們就不能通過偽詐來取巧;有了權衡的稱量,人們就不能利用輕重搞欺騙;有了尋丈的計算,人們就都能利用長短搞差錯。君主若放棄法度,按照虛名用人,群臣就背離君主而在下結黨營私;君主若聽信朋黨任官,人民就專務結交而不求工作實效。因此,官吏的治理不好,正是君主按照虛名行賞,根據誹謗行罰的結果。而這樣下去,那些喜賞惡罰的人們就要背離公法而推行私術,也就是朋比為奸共同做偽。于是他們忘記君主,拼命結交,而進用同黨;所以交人多同黨也多,朝廷內外都成朋黨,雖有大的奸惡,也是多半能把君主蒙蔽過去的。因此忠臣往往無罪而遭死,邪臣往往無功而發跡。由于無罪遭死和無功發跡,那麽,為人臣的就自然重私輕公了。他們可以十次奔走于私人的家門,而一次不到朝廷;百般考慮其自家,而一次不謀國事。朝廷所屬的人員雖然很多,但不是擁護君主的;百官雖然很齊備,但不是治理國事的。這種情況就叫作國中無人。所謂“國中無人”,並不是說朝廷大臣不足,這是說私家之間力求互相幫助,不力求尊奉國君;大臣之間力求互相抬舉,而不肯為國任事;小臣拿著奉祿搞拉攏交結,也不以公職為事,所以官吏就沒有作用了。因此,先王的治國,用法度錄取人材,自己並不推薦;用法度計量功勞,自己並不裁定。所以賢能不可能被掩蔽,敗類也不可能偽裝;誇譽者不能進用人,誹謗者也不可能罷免人。這樣,君臣的界限就分明了,分明就容易治理,因為君主雖不自身下去辦事,依靠法度去辦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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