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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目的論文文獻綜述

二、 關于民事訴訟目的研究的意義

民事訴訟目的理論研究的意義,主要在于它為民事訴訟製度設計提供一種基本理念。結合我國今天正在大力推廣的審判方式的改革,以設立民事訴訟製度的客觀需要和民事訴訟本質屬性與規律為基點來重新思考和設定我國民事訴訟目的理論,從而用以指導重構我國科學可行的民事審判模式,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我國的司法改革。因此,在我國當前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中,正確把握民事訴訟目的的意義,是我們形成科學的民事訴訟目的觀和構建適合于我國現實國情的民事訴訟製度的核心工作。

對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的重要意義在于:

劉榮軍教授在《民事訴訟的目的與司法的作用》一文中指出,研究民事訴訟目的,對于民事訴訟製度的設立以及完善,不僅具有立法、司法的意義,同時也具有理論和時間的意義。

章武生、關澤勇教授共同撰寫的《論民事訴訟的目的》一文中,更進一步對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意義進行闡述。民事訴訟目的論屬于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範疇。而對于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其它部分來說,目的論又處于一種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礎理論的探討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論認識基礎上的-雖然論者本人可能並未意識到這一點。由于目的論的這種基礎性、前提性的位置,人們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離現實很遠的“空論”,而不願投註過多的精力。無法否認,目的論很難為司法實踐提供直接的、具體的解釋工具,但這完全不能成為我們否認民事訴訟目的論價值的理由。事實上,正是由于民事訴訟目的論在民事訴訟法學體系中的這種地位,決定了它對民事訴訟的理論研究和製度設計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理論上的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至今仍相當薄弱,這是民事訴訟法學界無法回避的一個事實。而基礎理論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現。基礎理論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無法形成完整的體系,具備獨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為具體製度的研究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而製約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整體水準的提高。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某些部分,如訴權理論、訴訟結構理論、既判力理論等在我國還是受到相當關註的。這些方面的研究,無疑是極有價值的。但我們也看到,關于這些問題的某些爭論實際上沒有取得大的成效,因為學者們常常基于不同的前提去爭論一些相對“細節性”的問題。某種目的論被作為一個當然的邏輯起點,而不同學者所持目的論觀點又不一定相同。由此看來,目的論研究的意義就很清楚了:它為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提供了一個更高層次的爭論場所,在這裏人們可以把“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什麽”作為一個單獨的問題提出來進行探討。因此,作為“民事訴訟理論出發點”的目的論研究的繁榮必然會推動整個民事訴訟法學向縱深發展。

(二)實踐中的意義。目的論研究對于民事訴訟實踐的意義主要在于它可以為民事訴訟製度設計提供一種基本理念。法學是一門套用學科,在套用學科的研究中,理論研究不是最終的目的,再完善的理論構築,如果對現實沒有任何指導意義,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民事訴訟的理論是為了指導民事訴訟實踐,在這當中,目的論起著為民事訴訟製度設計提供基本理念或曰“指導方向”的作用。基于不同的目的論觀點,定會有不同的民事訴訟製度設計。應該明確的是,由于目的論的這種功能,我們在研究時無法完全拋開一個國家具體的國情。盡管目的論研究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超越歷史、地域的探討;但每個國家的法製傳統、現實國情及由此決定的法製化階段對法學理論的要求畢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對我國民事訴訟製度設計提供基本理念的目的論研究必須結合我國的現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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