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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

第二章 公文種類

一、 與黨委公文種類相類同

1、條例:

2、規定:

3、決定:適用於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4、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5、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6、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7、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8、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9、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10、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11、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二、 獨有的公文種類

1、辦法:

2、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3、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

或者法定事項。

4、通告:適用於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5、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提請審議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等部分組成。

1、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2、緊急程度:緊急檔案應當分別標明“特急”、“急件”。緊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發文機關標識:使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4、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度和發文順序號組成,標註於版頭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聯合行文,一般只標明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如xx辦發[1999]x號

5、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繫人的姓名和電話。

公文如有附屬檔案,應當註明附屬檔案順序和名稱

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6、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弧標註。

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標a4紙,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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