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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論文作者及作者單位的書寫

關鍵字: 作者單位

作者是著作權的第一主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的《著作權基本知識》一書中提出,在著作權法中,文字、或作品的創作者被稱為作者。因此,構成作者的條件應當是具有創作能力;進行了一定的創作勞動,即具有了創作行為;完成了符合規定意義上的創作成果[1]。列出作者單位是為了便于讀者與作者進行聯系。因此,如何確定和書寫作者及作者單位,是一個十分嚴肅的問題。

一、 作者

1.作者的確定:論文作者必須是直接參與論文選題、設計、研究、資料分析與解釋的全部或部分主要工作,或撰寫論文關鍵內容,能對論文內容負責並能進行答辯者。隻參加過局部工作或某項實驗,或為論文提供部分指導及協助者,不能列為作者,可在文末致謝。作者姓名不分單位、職務,一律按對本文貢獻大小,依次排列在文題之下。第一作者是論文的主要責任者。

2.綜合類文章的作者:綜合類文章的作者系整理、執筆、綜合者,除綜述的作者寫法與論文相同外,其餘論文的作者姓名一般放在文末,並加括弧,如(李××整理)。

3.論文指導者:論文指導者系指自始至終對本文的研究工作進行指導者,如碩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導師等,可列為第二作者或最後作者。

4.集體作者:集體作者隻應在該項工作由某一單位主持,集體創作,且人員較多,難以區分主次的情況下使用,如×××協作組,但須在文末標明論文執筆者或資料整理者。

5.外籍作者:外籍人員可以是第一作者,也可以是第二或其次的作者。歸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與外籍同事共同進行的,或在導師指導下完成的,根據科研項目所寫成的論文,以及在國外收集資料和資料,歸國以後獨立撰寫完成的論文,可按實際情況由歸國人員作為第一作者,而外籍人員作為第二或其次的作者。外籍作者的責任和權力與國內作者相同,但投稿時應附外籍作者的授權書,即同意對論文負責。外籍作者作者單位:100710北京,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姓名的書寫方法,應按照其本國的慣例。

6.作者排序的確定與數量:作者的排列順序由論文的第一作者負責,並應征得所有作者的認可,力求準確、公正。一經發稿,一般不允許再作改動。但如作者姓名有誤,則必須改正。對作者數量不作硬性規定,但一般不宜過多,以6位以內為合適。

7.作者姓名的書寫:作者姓名的書寫應準確,切忌字跡潦草,不可將姓名寫錯或用不正規的寫法,如將姓蕭、傅、侯”任意寫為“肖、付、候”等,應以本人正式檔案為準。

二、 作者單位

1.寫明作者單位的意義:寫明作者單位,一方面是為了便于讀者與作者聯系與交流,另一方面是表明研究工作的主管領導、條件保證與資料來源。作者所在單位應對作者論文的全部內容嚴格審核把關,確保資料、方法和結果屬實,並出具證明。在本單位實習或進修的人員所進行的,根據科研項目,在該項研究結束後所寫的論文及在學習、進修結束離院後撰寫該研究項目的論文,本單位仍應對其負責,並出具證明。

2.作者單位的書寫方法:本刊將作者單位依照作者順序在文章首頁左下以主腳表示。第一作者的單位應註明單位所在地名及郵政編碼,其餘作者隻寫單位名稱。單位名稱後註以各作者姓名。具體書寫如:作者單:130021長春,白求恩醫科大學第一臨床學院婦產科(張×,李×),內科(王×)。作者工作單位應寫全稱。如“北京醫科大學附屬第一”。由于軍區醫院和軍醫大學名稱上已標明軍隊所屬單位,則可省略“人民解放軍”字樣。省會及著名城市(如大連、青島、深圳等)以及所有醫學院校均不加省名。省、市、自治區、縣、旗等要寫全稱。作者為進修生者,可主腳“××為進修生”。第一作者已變更單位時,可主腳“××現在××單位工作”,以便讀者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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