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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格式如何體現政府的誠信

5月27日《農民日報》報導,浙江蒼南縣一個在當地乃至全國有一定影響的農副產品綜合市場被強行關閉,市場開辦者認為其利益嚴重受到損害,經營者感到正當經營權利被剝奪,由此引發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強烈不滿。

該市場是 XX年由蒼南縣副食品倉儲中心依據縣政府的批覆開辦的,依法領取了市場登記證。該市場開辦以來,服務周到,設施完備,逐漸成為當地乃至全國都小有名氣的農副產品市場(包括參茸產品)。當年的縣政府對這個市場非常支持,依據《藥品管理法》第21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的明確規定,於 XX年明文要求將蒼南縣的136家參茸經營戶統一規範到蒼南縣農副產品綜合市場內繼續從事參茸經營。經營戶相信政府的決策,並且市場的服務設施很好,租金合理,經營戶紛紛在此安營紮寨,辛勤經營,依法辦理了經營證照,按時繳納相關稅費,形成了頗具規模的市場,成為當地的經濟支柱。縣人民政府又在 XX年9月書面請示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作出了浙藥監市[XX]322號批覆,同意了蒼南縣人民政府的前述安排。 XX年縣政府積極引進商家,又建立了浙閩農貿綜合市場。為了興旺該市場,縣政府決定強行對市場進行調整。根據縣政府會議紀要,XX年1月23日,靈溪鎮人民政府、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等7家單位,聯合發布了《聯合告知書》,宣布農副產品綜合市場5月15日關閉,經營戶遷到新建的浙閩農貿綜合市場。但是由於農貿市場已經形成氣候,有很強的品牌效應,經營戶覺得該市場完全可以適應需要,不需要遷移。加上政府承諾在新建的浙閩農貿綜合市場經營的優惠條件無法兌現,經營戶要承受兩倍於原來攤位的租金。而且新建市場沒有辦理中藥材銷售的相關手續,連市場登記證也沒有。因此,該大多數經營戶不願遷移。在這種情況下,縣政府於XX年5月17日作出通告,要求經營戶停止經營,搬遷到新市場。167戶經營者對此不服,一致將縣政府告上法庭。

經營者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由於市場開辦時間只有短短几年,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都不錯,認為根本沒有必要遷移,而關閉市場將給市場開辦者造成重大損失。他們想不通的是,以前開辦市場的時候,政府全力支持,認為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有利;現在領導有了新思路,就要建新市場關閉就市場,隨意性太大,也根本沒有考慮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的誠實守信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即便要開辦市場,也應允許不同的市場自由競爭,而非強行介入,干預市場發展。

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們在新聞報導中也一再讀到類似訊息。不同之處在於,案件發生在市場經濟最為發達的溫州,而且是全國知名的市場。因此,我們有必要深入分析一下本案。

《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也規定依法行政應體現誠實守信原則。即“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廣大經營戶和市場開辦者有理由相信縣人民政府當時的決定是正確的,基於這一判斷,從事生產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信賴利益應當依法受到尊重和保護。蒼南縣農副產品綜合市場是經過蒼南縣人民政府批准,並領取了證明市場依法開辦的法律憑證——市場登記證;經營戶都是由蒼南縣人民政府多次明文要求,統一安排在蒼南縣農副產品綜合市場內繼續從事參茸經營的;蒼南縣政府已經於XX年9月將參茸經營戶統一安排到農副產品綜合市場繼續經營一事書面呈報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明文批覆,同意了蒼南縣政府的前述安排。蒼南縣人民政府無視自己先前所作的行政行為,無視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前作出批覆,強行關閉農副產品綜合市場和廣大經營戶攤點的行為,顯然違背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已經搬遷到政府指定的浙閩農貿綜合市場的參茸經營戶,沒有被通知要求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受到支持的新市場連市場開辦證也沒有辦理,就開始營業。可見,縣政府的真實目的不過是調整市場,違法與否不過是個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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