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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保證書

本保證書由 , 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號碼為 (下稱“擔保人”)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向 ,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受益人”)出具。

鑒于:

1.受益人與 (下稱“承租人”)于 年 月 日簽署了《融資租賃契約(售後回租)》(契約編號: ,下稱“融資租賃契約”)、《所有權轉讓協定》(契約編號: ,下稱“所有權轉讓協定”)(統稱“融資租賃交易相關契約”),受益人同意向承租人提供人民幣 元的融資租賃款項;

2.作為受益人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契約並提供融資租賃款項的先決條件之一,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契約中承諾,承租人應確保擔保人向受益人出具額度擔保,就承租人完全清償擔保債務(如下文定義)向受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擔保人已經審閱過融資租賃交易相關契約,亦完全理解融資租賃交易相關契約中的條款、條件和內容,特別是承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相關契約中的義務和責任。

因此,經承租人的要求,擔保人自願向受益人開立無條件的不可復原的本保證書,為擔保債務提供無條件的、不可復原的連帶責任的付款保證。擔保人保證責任如下:

一、擔保人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相關契約項下應當向受益人承擔及履行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租賃交易相關契約項下的租金、遲延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所有款項的支付義務和責任(下稱“擔保債務”)向受益人承擔不可復原的連帶保證責任(下稱“保證責任”)。

二、若承租人未按照融資租賃交易相關契約向受益人履行任何擔保債務,擔保人將在收到受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責任的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按照該等通知的要求無條件地按時、足額向受益人履行前述擔保債務。

三、擔保人進一步承諾,補償受益人為使得擔保人及時、全面履行本保證書項下的保證責任而對擔保人採取任何行動(包括法律程式)所發生的或與之相關的合理費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

四、擔保人承擔本保證書項下的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自本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擔保債務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相關契約的條件全部得到清償時止。

五、擔保人在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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