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範文 保證書

個人不可復原保證書

致: 銀行

為保障貴行債權的實現,本保證人願意為貴行與 方借款人 (以下統稱債務人)簽訂的編號為 的《聯保流動資金貸款融資額度契約》(下稱主契約)所形成的全部債權提供無條件的、不可復原的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本保證人現作出如下保證:

第一條 被保證的債權

被保證的債權是指貴行依據主契約而形成的全部債權。

主契約及依據主契約簽發或簽署的全部附屬檔案(包括但不限于附屬契約、申請書、通知書、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法律性檔案)均為本保證書的主契約。

本保證人對貴行向主契約項下任一方借款人提供融資而形成的債權均提供保證擔保, 而不論單筆融資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是否超過主契約項下融資額度有效期間,不論單筆融資是否有展期。

第二條 保證範圍

本保證書保證的範圍為:貴行與債務人在主契約項下的全部融資本金及按主契約及其附屬檔案約定計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以及債務人應當向貴行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貴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保證方式

本保證人自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主契約項下任一方借款人在主契約項下出現任一違約事項時,貴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本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本保證人確認,當債務人未按主契約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貴行對主契約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貴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本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按貴行對債務人在主契約項下的每筆融資業務分別計算,即自主契約及其相關附屬契約所約定的每一融資業務起始日至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貴行與債務人就各筆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定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定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 被保證的主契約的簽訂與變更

有關主契約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事項,由貴行與債務人在主契約中約定。

本保證人確認,貴行與債務人協定變更主契約條款的,除增加借款金額,延長借款期限以外的,均無須征得本保證人的同意, 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減免。

保證期間遇利率調整而變更主契約利率的,也無須征得本保證人同意,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而減免。

第六條 契約效力的獨立性

本保證書的效力獨立于主契約,主契約全部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本保證書的效力。如主契約被確認為無效的,則本保證人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保證書的有效性不受貴行與債務人、本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任何契約、協定、擔保、默契、爭議或糾紛而受影響;

保證期間,債務人發生合並、分立、股份製改造、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的,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不因此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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