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凡為吏之道,必精絜(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毋(無)私,微密韱(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毋復期勝,毋以忿怒夬()。寬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過勿重。茲(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間(諫)勿塞。審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勞以(率)之,正以橋(矯)之。反赦其身,止欲去(願)。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員(圓)。尊賢養孽,原(野)如廷。斷割不刖。怒能喜,樂能哀,智慧型愚,壯能衰,恿(勇)能屈,剛能柔,仁能忍,強良不得。審耳目口,十耳當一目。安樂必戒,毋行可悔。以忠為榦,慎前慮後。君子不病(也),以其病病(也)。同能而異。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臨材(財)見利,不取句(苟)富;?臨難見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甚,貧不可得;欲貴大(太)甚,賤不可得。毋喜富,毋惡貧,正行脩身,過(禍)去福存。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大賞。
●吏有五失:一曰誇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一曰見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事不當則民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則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
●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謹之謹之,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賞(償)。術(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長。以此為人君則鬼,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能審行此,無官不治,無志不徹,為人上則明,為人下則聖。君鬼臣忠,父茲(慈)子孝,政之本(也);志徹官治,上明下聖,治之紀(也)。
●除害興利,茲(慈)愛萬姓。毋罪毋(無)罪,毋(無)罪可赦。孤寡窮困,老弱獨傳,均(徭)賞罰,(傲)悍暴,根(墾)田人(仞)邑,賦斂毋(無)度,城郭官府,門戶關龠(鑰),除陛甬道,命書時會,事不且須,貰責(債)在外,千(阡)佰(陌)津橋,囷屋蘠(墻)垣,溝渠水道,犀角象齒,皮革橐(蠹)突,久刻職(識)物,倉庫禾粟,兵甲工用,樓椑矢閱,槍閵(藺)環殳,比(庇)臧(藏)封印,水火賊,金錢羽旄,息子多少,徒隸攻丈,作務員程,老弱(癃)病,衣食饑寒,靳(瀆),(漏)屋塗(塈),苑囿園池,畜產肥(胔),朱珠丹青。臨事不敬,倨驕毋(無)人,苛難留民,變民習浴(俗),須身旞(遂)過,興事不時,緩令急徵,夬()獄不正,不精於材(財),法(廢)置以私。
●處如資(齋),言如盟,出則敬,毋施當,昭如有光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寬以治之,有嚴不治。與民有期,安騶而步,毋使民懼。疾而毋諰,簡而毋鄙。當務而治,不有可。勞有成既,事有幾時。治則敬自賴之,施而息之。而牧之;聽其有矢,從而賊(則)之;因而徵之,將而興之,雖有高山,鼓而乘之。民之既教,上亦毋驕,孰道毋治,發正亂昭。安而行之,使民望之。道(易)車利,精而勿致,興之必疾,夜以椄(接)日。觀民之詐,罔服必固。地脩城固,民心乃寧。百事既成,民心既寧,既毋後憂,從政之經。不時怒,民將姚去。
長不行,死毋(無)名;富不施,貧毋(無)告也。貴不敬,失之毋□,君子敬如始。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某(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貨不可歸。
●凡治事,敢為固,謁私圖,畫局陳以為耤。肖人聶心,不敢徒語恐見惡。凡戾人,表以身,民將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將移乃難親。
操邦柄,慎度量,來者有稽莫敢忘。賢鄙溉,祿立(位)有續孰暋上?
邦之急,在(體)級,掇民之欲政乃立。上毋間阹,下雖善欲獨可(何)急?
審民能,以賃(任)吏,非以官祿夬助治。不賃(任)其人,及官之暋豈可悔。
申之義,以畸,欲令之具下勿議。彼邦之(傾),下恆行巧而威故移。
將發令,索其政,毋發可異史(使)煩請。令數環,百姓榣(搖)貳乃難請。聽有方,辯短長,囷造之士久不陽。
譯文
《為吏之道》出土時同《語書》一起發現于墓主腹下,由五十一支竹簡組成;文章後面附有兩條頒布于公元前252年的魏國法律,足以證明李悝《魏律》對秦律的影響,我們用白話將之譯出。
《為吏之道》有地方同儒家經典《禮記》、《大戴禮記》相似,有地方同《老子》和道家思想相似,充分體現了華夏原文明以法為體,以儒、道等為用的特點。
如《為吏之道》中有“臨難見死,不取句(苟)免”句,而《禮記·曲禮上》寫作:“臨財毋苟得,臨難毋苟免”;又如“安樂必戒,毋行可悔”一句,《大戴禮記·武王踐阼》:“席前左端之銘曰:安樂必敬,前右端之銘曰:無行可悔”;《為吏之道》中有“強良不得”一句,《老子》作:“強梁者不得其死”,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作“強良”,與睡虎地秦墓簡文同,可見法家傳本《老子》(其德經在前,道經在後)可能確實存在。“君子不病(也),以其病病(也)。”一句,《老子》中作:“聖人不病,以其病病”。
原文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
譯文
二十五年間十二月初六日,(王)命令相邦:有的百姓離開居邑,到野外居住,鑽進弧寡的家庭,謀求人家的婦女,這不是國中舊有的現象。從現在起,經營商賈和客店的,給人做贅女的,都不準立戶,不分給田地房屋。這種人在三代以後,要做官的才準許做官,不過還要在簿籍上寫明是已故某閭贅婿某人的曾孫。
原文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假)門逆(旅),贅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譯文
二十五年間十二月初六日,(王)命令將軍:經營商賈和客店的,給人家做贅婿的,以及在百姓中帶頭不耕種,不修建房屋的,我很不喜歡。要把他們殺掉,又不忍連累他們的同族弟兄。現在派他們去從軍,將軍不必憐惜他們。在殺牛犒賞軍士的時候,隻賞他們吃三分之一的飯就夠了,不要給他們肉吃。攻城的時候,哪裏需要人,就把他們用到哪裏,將軍可以叫他們平填池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