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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報告—試分析《犯罪重建》的現實意義

讀書報告—試分析《犯罪重建》的現實意義

【閱讀書目信息】

書名:《犯罪重建》

作者:w.傑瑞.奇澤姆 & 布倫特.e.特維 著,劉靜坤 譯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出版時間:XX年6月 第一版

《犯罪重建》是由多名辦案經驗豐富並且在國際享有盛譽的法庭科學執業者聯袂完成,在刑事偵緝、犯罪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書開創性地提出了犯罪重建的實踐標準,探討了檢驗者的主觀判斷和客觀觀察之間對法庭科學證據解釋的偏差。閱讀本書,筆者對于犯罪重建技術有了系統的理解和深入的認識。

從19世紀展至今,犯罪重建經歷不斷地演變和發展。這一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包括亞歷山大.拉卡薩尼博士,埃德蒙.洛卡德博士,保羅.科克博士等在內的研究學者,他們對于促進犯罪重建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犯罪重建》中對犯罪重建進行了定義:“旨在確定犯罪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和事件(犯罪重建是“確定犯罪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和事件”還是“模擬重現犯罪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和事件”?重建就能確定犯罪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和事件嗎?重建是思維推理還是獲取證據?),為了得出具體的重建結論,需要借助于證人證言﹑犯罪嫌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或者物證的檢驗和解釋結論(解釋什麽結論?)。”

但是對于犯罪重建的概念,學界還有其他不同的聲音。有學者指出犯罪重建過程也稱為犯罪現場重建,而犯罪現場實際上無法被恢復到犯罪時的狀態,隻有某些行為和事件的順序能夠得到確定。還有些意見認為將犯罪重建與犯罪現場處理的專門性工作和犯罪現場勘查的綜合性工作相混淆。整體的來說,犯罪重建工作由法庭科學家負責展開,立足于犯罪現場上的證據處理工作﹑犯罪現場勘查結果以及物證的後續分析結論。

筆者認為犯罪重建是指犯罪重建人員運用科學方法利用犯罪行為人所留下的痕跡和微量物證來加以證明犯罪行為,同時還須對犯罪現場仔細觀察及經驗的累積,並運用假說和邏輯推理對犯案過程中的每個步驟、順序﹑細節進行推敲和物證來源加以證偽,最後進行犯罪重建(還是沒說清什麽是犯罪重建!)。這樣的重建結果還需經得起反復檢視。這一定義主要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第一,犯罪重建不僅要仔細觀察,還要有犯罪行為人所留下的痕跡或微量物,就是所謂的物證才能夠進行。第二,重建過程中有些論證並不支持特定的結論,所以我們在運用物證對假說進行論證的過程稱為邏輯(邏輯能這樣稱為嗎?),為了確保邏輯上的正確性,大前提必須有效,結論必須能夠從有效的前題中得出。也就是說如果物證得到正確的紀錄﹑收集﹑分析和解釋,就能夠確定犯罪行為發生時的事實情況。

《犯罪重建》對于犯罪重建技術的發展提供的現實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法庭科學檢驗者的偏見與心理影響進行了首次考察

犯罪重建過程在邏輯推論上,若出現邏輯謬誤會對重建結論帶來重大影響,這主要是因為受到客觀因素的幹擾和犯罪重建人員人為造成。犯罪重建人員是要透過物證且仔細觀察和經驗來進行重建,所以這過程裏會有人為的因素產生,而法庭科學的檢驗者效應就是指該方面的問題。《犯罪重建》中指出,觀察者效應是指由于觀察者(犯罪重建人員)的某些特征或狀態而導致理解﹑記錄﹑回憶﹑計算或解釋等方面的錯誤,而會對檢驗人員的造成影響。可能檢驗人員已經意識到觀察者效應的存在但不承認或者是檢驗人員未意識到觀察者效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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