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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論文文獻綜述

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當前,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在世界各國已經普遍展開。不過,由于文化傳統和理論觀念等方面的差異,各國關于犯罪被害人救助的製度設計和類型劃分並不一致,救助的內容也有很大的區別。

當時,賠償和補償是向被害人提供幫助的兩種主要方法,20世紀60年代,各國關于犯罪被害人補償與賠償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其間,美國學者吉爾伯特•蓋斯在《被害人學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會中的套用》一文中對與這兩種方法有關的問題進行了討論。蓋斯重新梳理了補償與賠償的相關事項,他認為刑事司法領域補償計畫的具體內容要在“可靠資料”下確定;而賠償計畫基于其不依賴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的優點,不能僅將重點放在經濟賠償上,它還應包括醫療服務、心理指導等等。在蓋斯看來,社會正義的原則應明確規定所有遭到不幸命運的人都應得到社會援助服務機構的幫助,盡可能高水準地使他恢復到從前的生活狀態,這是補償與賠償的基本目標[1]。

在國際上,1985年由聯合國製定通過的《聯合國為犯罪和濫用權力行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2]、XX年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在涉及罪行的兒童被害人和證人的事項上堅持公理的準則》等檔案是犯罪被害人獲得社會救助助的國際人權規範

關于救濟的內容,德國的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認為對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損害,可以採取國家賠償、罪犯賠償、犯罪保險賠償以及願意將自己與被害人視為一體的社會成員自願支持等辦法予以賠償。他還認為,在賠償的同時,應該設立被害人服務中心,為無辜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法律、經濟、社會以及精神方面的需要提供綜合性的全面服務[3]。盡管世界各國被害人救助實踐的具體類型和內容並不完全一致,但是大都體現在以物質補償與精神撫慰為主要內容這兩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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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吉爾伯特•蓋斯. 被害人學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會中的套用[a].

[2] 麻國安. 被害人援助論[m]. 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XX. 第156頁.

[3] (德)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 國際被害人學現狀[a].

二、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在傳統文化和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理論與實踐滯後的情況下,我國被害人自救研究一片空白,社會救助的研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研究的內容隻側重于與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有關的製度上。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學》一書中,以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後所受的機體損傷、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為研究對象,將對被害人的賠償分為罪犯賠償、國家補償以及其他途徑的賠償與補償(主要是保險賠償、社會救助、社會捐助)三種。他還提出應當設立民間性質的被害人服務機構,為被害人提供感情支持、醫療服務、經濟援助、為人身仍然受到威脅的被害人提供保護、心理咨詢與服務以及法律援助等等[1]。該書具有前瞻性,對我國被害人救助體系的設立有巨大的指引作用,但遺憾的是,此書沒有對各種賠償以

及與服務機構有關的製度進行系統的構建和說明。90年代以後,我國學者對與犯罪被害人救助相關的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

在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上,趙國玲建議進行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2],並在《犯罪被害人補償:國際最新動態和國內製度構建》一文中對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提出了一些意見,但是他提出的意見隻涉及到製度的表層,沒有深入。隨後,趙可在《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的構想》[3]一文中從理論上詳細論證了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的可行性,同時他還對與該製度有關的各種細節性問題進行了完整的討論。趙可是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研究方面的重要學者之一,在他看來,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製度,進行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既要結合我國國情和被害人問題的現狀,還要借助別國的立法經驗。然而,他並沒有對製度中的細節性問題作出最後定論,其關于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的構想也太過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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