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範文 畢業論文 論文格式

會計畢業論文《會計法》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制定於1985年,修訂於1993年。《會計法》是我國經濟生活中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或修訂,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經濟和會計發展需要而採取的重要措施。最近,立法機關決定對《會計法》再次進行修訂,以解決會計秩序混亂問題,這對加強我國會計法制建設是十分有益的。筆者有幸參加了《會計法》修訂草案的討論並參與了一些輔助性工作,對其中的有些問題曾作思考,但未得其果,在此提出來,求教於大家。

一、 關於修訂《會計法》的基本思路

如何修訂《會計法》,需要討論兩個問題:一是會計工作的定位,二是會計基本法律制度的體系構成。前者關係到如何構築會計工作運行機制,後者關係到《會計法》應當哪些會計行為。

《會計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調整的是社會經濟關係中的會計關係,而會計關係是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以及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係。《會計法》的修訂,不單純是某些條文的修改或者某些會計技術問題的調整,重要的是會計關係的調整,即如何給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工作合理的定位。《會計法》發布實施以來的積極作用,已被十幾年來會計工作的發展變化所證明。隨著經濟環境和會計關係的發展變化,《會計法》對會計行為的規範作用有所消弱,面對秩序混亂,信息失真等會計問題顯得約束力不夠。其原因就在於《會計法》在總體上仍以計畫經濟為會計工作的定位參照系。在計畫經濟體制下,會計工作是國家財政的基礎環節,是為政府直接管理企業服務的。在這一基本定位下,會計工作的重心以反映各單位執行國家計畫情況並滿足政府的計畫管理要求為主;會計人員肩負"雙重身份",既是單位的管理人員,又作為"國家技術幹部",要站在國家立場上監督所在單位的經濟活動;政府部門以直接審查會計報表等方式監督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有一部按照市場經濟定位的《會計法》要求會計工作通過確認、計量,在參與社會產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為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供依據,其工作重心由過去以反映完成國家計畫情況和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為主轉向為經濟效益最大化服務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維護投資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工作的這一基本定位,要求會計關係必須進行相應調整,包括:改革會計管理體制;轉變國家對會計工作的監管方式;明確會計信息提供單位的社會責任;合理界定會計人員的職權等。對上述問題,必須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體現在《會計法》中,以保障會計工作在發展市場經濟中發揮應有作用。

討論《會計法》應當規範的會計行為,涉及《會計法》的修訂原則和調整範圍。關於修訂原則問題,即《會計法》應當怎么改,是"大改"還是"小改",需要考慮影響會計關係的因素。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影響會計關係的因素較多,包括:國家與企業關係的界定,所和制構成的發展趨勢,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方式,市場規則的完善程度等。上述因素有的已有了明確的發展目標,有的則需要在摸索中逐步明確。雖然不能等上述影響因素都有了明確的結論再來考慮《會計法》的修訂問題,但這些因素會直接影響修訂工作的進程。筆者認為,完善《會計法》需要從我國市場經濟和會計工作發展的總體趨勢出發統籌考慮,實行長期目標(即"大改")與近期目標(即"小改")相結合的兩步策略。完善《會計法》的近期目標,應當主要圍繞解決會計工作(主要是會計信息質量)監管問題,重點強化對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管,使監管工作責權明確並落實到位。會計秩序混亂,成因當然較複雜,但根本原因是利益分配和約束機制不健全的結果,就會計而言,不是因為會計規則不健全(當然,不是說目前的會計規則已盡善盡美),而在於監管工作沒有切實到位,法律上需要強化的,應當是對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管,提高監管的力度和權威性,使法律具有威懾力。完善《會計法》的長期目標,應當在實施近期目標的同時,著眼於長遠,按照在改革中不斷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會計管理體制以及法律體系等的要求,重新設計我國會計基本法的體系、調整範圍和基本構成,以充分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會計工作的監管要求。關於調節稅範圍問題,《會計法》的調整範圍曾由國有單位擴大到所有單位,使全社會各經濟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都置於調整範圍之內,體現了法律平等和公平競爭的要求。但《會計法》的各項規定能否適合於調整範圍內的所有單位,需要研究。從我國會計工作實際情況看,不同類型、規模、所有制、法律屬性的單位會計工作事實上存在較大差別,這些差別主要表現在:會計工作的組織形式,會計工作承擔的社會責任,會計工作對法律規範的適應性,政府部門對會計工作的要求等。《會計法》要體現這些差別或越差別而"求同存異"顯然都較為困難。如果是按照"小改"的思路修訂《會計法》,可暫不過多涉及上述差別,只是對會計工作的基本程式性問題作出完善性規定,但對小規模單位如下體工商戶應作例外考慮,如個體工商戶僅適用於《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的規定。《會計法》調整範圍內不同類型單位之間的會計工作差別問題應當引起重視並加以研究,從長遠看,可以考慮按調整對象的不同,將《會計法》分解為企業會計法和預算會計法,分別規範經營性經濟組織和國家財政撥款單位的會計行為。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