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文典籍 韓非子

定法第四十三

原文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國?”

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于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

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後相勃,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雖用術于上,法不勤飾于官之患也。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而張儀以秦殉韓、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應侯攻韓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故戰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主無術以知奸也。商君雖十飾其法,人臣反用其資。故乘強秦之資數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飾于官,主無術于上之患也。”

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對曰:“申子未盡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雖知弗言'。治不逾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謂過也。人主以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葯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慧型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慧型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術,皆未盡善也。”

譯文
   問話的人說:“申不害和商鞅,這兩家的學說哪一家對治理國家更急需?”

   韓非回答他說:“這是不能比較的。人不吃飯,十天就會餓死;在極寒冷天氣下,不穿衣服也會凍死。若問衣和食哪一種對人更急需,則是缺一不可的,都是維持生命所必需的條件。現在申不害提倡運用術而商鞅主張實行法。所謂術,就是依據才能授予官職,按照名位責求實際功效,掌握生殺大權,考核群臣的能力。這是君主應該掌握的。所謂法,就是由官府明文公布,賞罰製度深入民心,對于謹慎守法的人給予獎賞,而對于觸犯法令的人進行懲罰。這是臣下應該遵循的。君主沒有術,就會在上面受蒙蔽;臣下沒有法,就會在下面鬧亂子;所以術和法缺一不可,都是稱王天下必須具備的東西。” 問話的人說:“隻用術而不用法,或隻用法而不用術,這樣都不行,情形究竟如何呢?”

   韓非回答說:“申不害是韓昭侯的輔佐大臣,韓國是從晉國分出來的二個國家。晉國的 舊法沒有廢除,而韓國的新法又已公布;晉君 的舊法令沒有收回,而韓君的新法令又已下達。申不害不專一地推行新法,不統一韓國的法令,奸邪的事就增多了。所以奸人認為舊法令對自 已有利,就依照舊法令行事;認為新法令對自己有利,就依照新法令行事;他們從舊法和新法的矛盾、前後政令的對立中取利,那麽申不害即使頻繁地讓韓昭侯運用術,奸臣仍然有辦進行詭辯。所以,申不害憑借兵力雄厚的強韓,經過十七年的努力還沒有成就霸業,就是因為君主雖然在上面用術,但沒有在官吏中經常整飭法令,結果帶來了害處。商鞅治理秦國,設立告奸和連坐的製度來考察犯罪的實情,使什伍之家同受罪責,該厚賞就一定厚賞,該重罰就一定重罰。因此秦國人民努力耕作,勞累了也不休息、追擊敵人,再危險也不退卻,結果使秦國國富民強,但是沒用術來識別奸臣,那不過是用秦國的富強幫助群臣罷了。等到秦孝公、商鞅死後,秦惠王繼位,美國的變法措施沒有廢除,而張儀把秦國的力量犧牲在逼迫韓、魏的事件上。惠王死後,秦武王繼位,甘茂把秦國的力量犧牲在與周打仗上。武王死,秦昭襄王繼位,穰侯越過韓、魏兩國向東攻打齊國,經過五年,秦國沒有增加一尺土地,而穰侯卻增加了陶邑的封地。應侯範服攻打韓國達八年之久,給他自己增加了汝南的封地。打那時以後,許多在秦國執政的人,都是應侯、穰侯一類的人物。所以打了勝仗,大臣就尊貴起來;擴大地盤,就建立了私人的封地。這是君主不能用術去了解奸邪的緣故。商鞅縱然頻繁地整飭法令,臣下反而利用了他變法的成果。所以憑借強秦雄厚的實力,幾十年還沒有成就帝王霸業,就是因為官府雖然不斷地整飭法令,但君主在上面不能用術,結果帶來了害處。” 問話的人說:“君主使用申不害的術,而官府實行商鞅的法,這樣可以嗎?”

    韓非回答說:“申不害的術不夠完善,商鞅的法也不夠完善。申不害說:‘辦事不超越自己的職權範圍,越權的事即使知道了也不說。’辦事不超越職權範圍,可以說是守職;知道了不說,這是不告發罪過。君主用全國人的眼睛去看,所以沒有比他看得更清楚的;用全國人的耳朵去聽,所以沒有比他聽得更清楚的。假如知道了都不報告,那麽君主還靠什麽來做自己的耳目呢?商鞅的法令規定:‘殺死一個敵人小頭目,升爵一級,想做官的給年俸五十石的官;殺死兩個敵人小頭目的,升爵兩級,想做官的給年俸一百石的官。’官職和爵位的提升跟殺敵立功的多少是相當的。如果有法令規定:‘讓殺敵立功的人去做醫生或工匠。’那麽他房屋也蓋不成,病也治不好。工匠是有精巧手藝的,醫生是會配製葯物的,如果用殺敵立功的人來幹這些事,那就與他們的才能不相適應。現在做官的人,要有智慧和才能;而殺敵立功的人,靠的是勇氣和力量。如果讓靠勇氣和力量的人去擔任需要智慧和才能的官職,那就等于讓殺敵立功的人去當醫生、工匠一樣。所以說:申不害的術和商鞅的法,都還沒有達到很完善的地步。”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