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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15年刻章介紹信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章刻製需出示以下證件:

1、上級單位介紹信(留存)。

2、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影印件(留存)。

(二)企業單位刻製行政公章、經濟契約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企業變更名稱的,需出示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正本、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留存)。

2、稅務登記證正本影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影印件(留存)。

4、外地企業單位刻製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續外,應有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委托函或介紹信。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刻製公章所需證件:

1、持登記機關開具的公章刻製介紹信(留存)。

2、登記證書。

3、經辦人身份證及影印件(留存)。

(四)、報關專用章刻製需憑海關的報關證、單位介紹信(留存)和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影印件(留存)。

(五)印章遺失需要重新刻製的,除需出示相應類型公章刻製證件外,還必須有正式報刊上刊登的聲明(報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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