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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認真學習貫徹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講話

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明確要求“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依法依規自覺接受、主動配合經濟責任審計”。我們一定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認真抓好《規定》的貫徹執行,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圍繞加快建設經濟文化強市、打造國際旅遊名城的戰略目標,為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一、全面學習和理解《規定》,充分認識《規定》頒布施行的重大意義

《規定》的頒布施行,對于加強幹部管理監督,推進黨的建設科學化具有重要意義。經濟責任審計是為適應幹部管理和監督的需要所產生,通過審計檢查,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給以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結果成為管理和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這種監督手段運用到幹部監督領域,成為幹部管理監督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提高領導幹部管理監督的科學化水準,建設一支高貭素的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科學化建設,推進黨的全面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重要意義。《規定》的頒布施行,對于促進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規定》規範和完善了對領導幹部經濟行為的監督和評價,更重要的是突出了要重點關註領導幹部能否推動科學發展的內容,從而有利于引導領導幹部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使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思考、規劃和部署經濟工作,促進依法有效履行職責,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規定》的頒布施行,對于加強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對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製約和監督權力運行的職能作用作了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有利于及時發現並查處領導幹部以權謀私、失職瀆職問題,防止把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有利于促進領導幹部審慎對待和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提高從政行為的科學性、透明度和有效性;有利于健全各項製度,更好地從機製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規定》的頒布施行,對于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製度,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事業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規定》結合黨中央、國務院的最新要求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趨勢,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結果運用等方面實現了突破和創新,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法製保障,對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製度,充分發揮審計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推動經濟責任審計乃至整個審計事業的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全面落實《規定》,切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作用

新頒布的《規定》,拓寬了審計對象的範圍,明確將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司法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納入審計範圍;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科學發展作為審計目標,深化了審計的重點內容;明確了審計評價的原則和責任界定的標準;強調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並將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個人檔案。所以,要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結果運用等方面全方位落實《規定》,使經濟責任審計得到進一步深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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