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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鑒定原則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盛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及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某一工程價值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與支持。

近幾年來,因建築工程造價糾紛問題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現了訴訟中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問題。

建築工程是一種特殊的產品,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多,導致了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復雜性。

如何科學、客觀、公正、合法地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結合自己十幾年的工作經驗談些體會。

一、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概念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據其專門知識,對建築工程訴訟案件中所涉及的造價糾紛進行分析、研究、鑒別並做出結論的活動。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作為一種獨立證據,是工程造價糾紛案調解和判決的重要依據,在建築工程訴訟活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特征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鑒定對象是與造價有關的工程事實,訴訟當事人一般有承發包雙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築工程生產周期長,生產過程復雜,定價過程特殊,所以鑒定涉及材料量大,內容多。

建築工程造價目前正處在新舊體製交替,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的時期,使鑒定的依據處于指導與市場價並存、行業標準多元化的境地。

建築市場承包商之間競爭十分激烈,墊資承包、陰陽契約、拖欠工程款、現場亂簽證、工程質量低劣等社會現象在訴訟活動中全部折射出來,鑒定難度大。

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體、委托方式及內容

委托主體

各級司法機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目前,各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作為委托主體的比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採用委托書,委托書採取書面形式。

委托內容

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事項、鑒定要求(包括鑒定時限)、簡要案情、鑒定材料。

對送鑒材料的要求

(1)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2)工程施工契約、補充契約;

(3)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及中標通知書;

(4)承包人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證書;

(5)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現場鑒證;

(6)視工程情況所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機關委托鑒定的送鑒材料應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認可,影印件由委托人註明與原件核實無異。

其它委托鑒定的送鑒材料,委托人應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與鑒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鑒定的內容屬國家法律法規限製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體、受理方式

受理主體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機構。如果省人大批準實施的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該省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爭議進行調解和鑒定,那麽,這些省及省直轄市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就屬于地方法規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機構

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經司-法-部門認可,取得司法鑒定資格或批準入冊的也可以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但目前全國尚未作統一的司法解釋,各省的規定不盡相同,存在著政出多門,行業管理不規範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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