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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

行政事項名稱:外商投資機構設立審批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申請條件: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本國獨立註冊從事 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的合法機構;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或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三)註冊資本不少于35萬美元;

(四)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跨國經營能力;

(五)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且取得從業資格的人數不少于機構總人數的2/3;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中方投資者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大型企業的,經其主管部門同意的;

三、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中方投資者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經初審合格的,報送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

四、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已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經初審合格的。

申請材料:

一、國家質檢總局對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許可檔案;

二、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檔案;

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大型企業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同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意見;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任命書;

五、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項目建議書;

六、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註冊登記證明(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七、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和章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審批程式:

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申請人憑國家質檢總局的許可檔案,向商務部提出設立申請。商務部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于90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決定,同意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告知方式:商務部批件

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審批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外資司 6519796265197875

行政監督:行政監察部門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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