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範文 計畫書

教師辦理辭職程式

1、教師個人提出辭職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交區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師個人不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教師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在教育局批準之前必須繼續在崗,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作自動離職處理的教師的檔案、人事、工資關系均不作轉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將提出辭職的人員名單提交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4、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辭職的,到所在單位辦理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並由所在單位負責人開具辦理完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的《證明》。

5、辭職者持所在單位的《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開具《解除聘用契約證明書》,並將辭職教師的個人檔案、人事工資關系轉移至區人才交流中心。

6、辭職教師須持《解除聘用契約證明書》30日內到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