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範文 計畫書

面對開除危機 我該主動辭職嗎?

我在一家合資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但是由于在某一項目上出現了問題(此問題是前任項目主管留下的,隻是本人拉了最後的導火線),公司領導有意在此事上找一個替罪羊,于是讓我自己提出辭職申請。公司甚至還威脅說如果我不提出辭職申請,就要以嚴重違反公司財務條例為由開除我。事實上公司在出差住宿費用規定上限為200元/天,我開就的發票也在此範圍內,但公司認為我開就的發票與住宿賓館的價格不一致。公司其他員工也在住宿發票上有我類似的問題,但公司就以此為借口來要挾我,逼我辭職。我也在幾天前遞交了辭職申請書。

我和公司當時在簽訂勞動契約時,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者是我提出辭職申請或者是公司提出辭退我,都應給對方一個月的時間(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

在此種情況下,請問各位仁兄,我該怎麽辦?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給予我一個月的期限,給予我離職之後的一個月工資(遞交辭職申請之後,辦理勞動退工手續之前的一個月)?或者還有別的更好的辦法?

面對公司的開除威脅,他退縮了,他選擇了自己辭職;他也疑惑:單位裏別人都這樣做,怎麽就輪到我就要開除呢?

我們先暫且不談違反公司的財務條例是不是應該開除,而是先解決一些員工錯誤的理解:別人做了違反公司規定的事沒被處罰,我做了也不會有事。甚至有些員工還這樣對公司辯解:某某也這樣,你們怎麽不處罰他?

在法律的層面上,公司是否處罰一個員工,這個權利掌握在公司的手裏。所謂權利就是可以做什麽,而不是一定要做什麽!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公司可以選擇處罰一個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也可以對其不作任何處理,任之發展。雖然這樣對于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上來說是非常糟糕的,有極大負面影響的,但是法律上並不認為是非法的。

事實上,很多公司對于一些員工的違規行為視而不見,並不是因為他們不處罰,而是他們知道開除、除名一個員工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足夠的證據!員工看到其他人違反公司規章,這是他的個人行為,他個人就這樣認為了:這個人違反公司規章。公司的管理層要這樣認為就不能單單憑個人認為就可以的。萬一被處罰的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而公司沒有充分證據的話,公司將面臨敗訴的危險!所以公司對處罰員工不得不慎之又慎。也許正當公司發愁找不著證據時,看見別人違規的員工過于自信,以為公司同樣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去故意違規。假使這違規又被公司逮個正著,證據充分。那公司豈有不處罰之理?

所以從員工的角度來說,不要抱有什麽僥幸心理,公司的規章製度還是需要認真遵守。

那公司說違反財務條例要開除是不是對呢?這不能一概而論。首先我們要看公司的規章製度中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那該處罰純屬領導的心血來潮,不可以作為處罰員工的理由。其次如果有這樣的規定的,我們要看這個規章製度是不是合法,這就要證明該規章製度是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①通過民主程式製定;②內容合法;③已向勞動者公示。尤其是第③點,很多公司都容易忽視。

關于way在問題中提到的提前30天辭職的問題,way的理解又有點偏差。法律上規定員工辭職要提前30天通知的本意是讓單位能有個充分的時間安排其他人頂替這個職位。換句話說,就是讓不知道辭職之事的單位能有個準備的時間。way和公司的契約中也說到:“都應給對方一個月的時間。”可見這類條款保護的是被提出辭職方。如果單位同意員工立即辭職的話,是法律允許的。在問題中,是公司硬逼著way自己提出辭職,最終提出辭職方還是way,我想公司一定不會提出還要way再待一個月的吧。

返回頂部